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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

时间:2022-05-05 09:50:01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供大家参考。

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

第一篇: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关系的法律。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它经济法规,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等。

经济合同法以调整转移财产的经济合为主要内容:同时调整提供劳务、提供技术和承包工程的经济合同,对于投资、信托、联合经营等其它经济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原则也完全适用。

经济合同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内容包括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法经济合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的法律规定。

一、经济合同订立的程序

经济合同的订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签订经济合同的建议。作为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人必须清楚地表明愿意按照要约内容订立合同;

(2)要约原则上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3)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生效。

当事人发生要约后,并不是永远对其具有约束力,在以下情况下,要约不再具有效力;

(1)有承诺限期的要约,期限界满;

(2)没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是口头形式的,对方没有当面立即承诺,要约失约;
如果是书面形式的,超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要约也失去效力;

(3)对方不同意要约内容,即使承诺期限未满,要约也不起任何作用。要约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书面方式通过寄发书信、电报、订货单等方式提出;
口头方式可由一方向另一方当面口头提出,也可以通过电话提出。

2. 承诺。是被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订立经济合同的建议表示完全同意的答复。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承诺是被要约人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非被要约人所做的答复不是承诺;

(2)承诺必须是不附带任何条件,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如果被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不是全部接受,而是有条件的同意要约的条款,则其意思表示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

(3)承诺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如果承诺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期限,这种承诺对要约人就没有约束力。

承诺一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在于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二、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济合同主要内容应具备以下条款:

1. 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标的是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合同标的必须明确具体,标的不明确或没有标的,经济合同就不能成立,也就无法去履行经济合

同。经济合同的标的因合同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有的是财产,如购销合同中的产品;
有的是劳务,如货物运输合同承运方提供的劳务;
也有的是完成一下的工作,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力所完成的工作。

2. 数量和质量。

数量和质量是标的的具体条件,是使合同标的得以相互区别的具体特征。数量可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大小,合同数量必须明确具体。质量的标的适应一定用途,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自然属性。签订合同时质量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没有签订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3. 价款或酬金。

经济合同中的价款或酬金,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用货币表示的代价。贷款是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而酬金则是对提供劳务或完成一定工作的当事人所支付的货币。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价款的确定,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六条款规定?quot;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商协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愈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4.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完成自己义务的场所。就具体经济合同而言,履行地点要根据标的性质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经济合同义务的方法,如货物的交付方法、运输方法、计量方法、结算方法、验收方法等。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不得擅自改变。

5.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时应承受的经济制裁,其目的在于维护经济合的严重性,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经济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般有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形式。

三、无效经济合同的认定

无效经济合同,是指国家不承认和保护的、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其中,全部无效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所从事的主要经济行为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
产生无效的经济合同则是指经济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法,但并不影响其它条款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法》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1)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2)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向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违反国家利曾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

经济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属无效,对无效合同中涉及 财产关系及当事人的违行行为必须及时加以处理,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以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违法经济合的责任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没有合法依据单方面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就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制裁。承担违约责任,要有违约事实和主观上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继续履行和单方解除合同等。

对当事人无法预知或无法防止的事故,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情况下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不能要求义务人承担责任,而应该免除其责任。

第二篇:《经济合同法》讲义

党委中心组学法讲义

《经济合同法》讲义

时间:2014年7月21日晚上7:00

地点:乡法制学校

主讲人:张玉芹(财政所所长)

教学内容:《经济合同法》讲义

一、合同一般基本内容

1、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必须)

2、标的(必须)

3、数量(必须)。

4、质量(无约定者,依以下顺序逐次选择适用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通常标准

没法约定者,设质保期 (质保期设定须明确,所谓的产品到达后经验收后付款这是只是付款约定,而非质保期约定。)

5、价款或报酬(必须)

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无约定者,合同法上有说明)

7、违约责任(无约定者,合同法上有说明)

8、解决争议方式(协商、仲裁、起诉)

二、授权与代理

1、合约签署:

(1)公司公章是最有效力的签署工具

(2)合约签署范例:

合约抬头为a公司与b公司,签字者为a公司采购c与b公司业务d,由于c、d是算履行职务,所以此份合约当事者是a公司与b公司。

2、授权与代理问题

举例: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每次订单乙方会以盖章方式回传给甲方。某次乙方订单由乙方主管签字即回传给甲方,后来该批产品被乙方主管带走,此次纠纷该如何处理? 法院判定方式:

(1)合约是否有约定授权或代理人员

(2)依之前双方订单来往的惯例判决:由于之前订单来往都是盖章确认,本次只有乙方主管签字确认,故不认定该主管可代理乙公司开立订单,故甲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讨此笔货款。

3、表见代理

定义:为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之代理行为,该代理视同有效。

举例:乙方承包甲方工程60万元,其中甲方应乙方工头要求将其中10万元以汇票方式开立给乙方配合之外包商丙,其余款项以现金支付给乙公司,后因乙方工头拿该汇票以甲公司名义跟丙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材料送至甲公司,货款并未完全支付,故丙方向甲公司要求付款。

判决:虽然乙方工头并未有权代理甲公司与丙方签订合同,但由于汇票以甲公司名义开立给丙方,且送货地点在甲方,故法院认定此代理行为有效甲方须承担负款给丙方的责任。

4、法人代表代理

法人代表超过公司设定权限代理公司签署各项协议,出非相对人确实知道,否则该代理行为视同有效。

5、律师建议注意事项:

(1)当事者名称不得有误,须与公章名称一致。

(2)合同签订最好是加盖公章或业务章,如果是以代理人方式签署合同,应附上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代理人名字不得写在当事人一栏

(4)标的须明确约定(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三、质量标准

案例:甲方向乙方购买燃料油并签署购销合同,某天甲方向乙方购买煤块,但因质量问题,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判决:该合约是以油品作为标的,而非煤块,故煤块之买卖不受到油品买卖合同之约束。

对策:订单注明受油品合同约束。

四、合同的履行

分期付款协议建议:若乙方任何一期款项逾期不付,甲方可就本协议内所有款项提前请求支付。

五、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承担条件:

(1)违约

(2)不考虑是否有过失责任

例外:赠与合同、运输中旅客行李损失、保管合同、储存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

(3)是否造成损失不是所有责任的必然要素

2、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适用关系

(1)收取定金之一方如违反合同,须双倍返还定金(此为担保法规定)

(2)约定效力 > 法定效力

定金、违约金之适用优先于损害赔偿

违约金 < 损失 ? 可要求增加差额部份

违约金 > 损失(过分大于) ? 可要求减少差额部份

违约金 >= 损失(损失30%) ? 依违约金之规定

六、纠纷解决方法

1、仲裁

(1)一裁终局: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可避免诉讼的反复上诉。

(2)仲裁地区不受双方所在地或其它限制,故可约定任意的仲裁委员会。

(3)须有明确的仲裁协议。

2、法院诉讼

(1)诉讼地区限定:被告住所地;
合约履行地(须明确注明才行);
合同签定地;
原告住所地;
标地物所在地

(2)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地未约定者,以加工行为地默认为合同履行地。

七、合同法其它问题

1、对帐:

(1)对帐只须加盖财务章,但如有扣款事项也须列入在对帐中。

(2)对帐可作为截止点,如果发生双方最后应付余额有差异导致纠纷时,可依对帐后(双方帐目核对一致之时点)提供相关帐款数据即可,否则将会有不断追溯要求左证的问题产生。

2、传真件及复印件如未有其它相关的资料作为左证,一概视同无效。

3、律师费并非诉讼过程中必要花费,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否则律师费用各自负担。

例外:商标诉讼、专利权诉讼等。

第三篇:越南经济合同法

越南经济合同法

为了尊重各经济单位在经营自主的基础上,使各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实行得到障,从而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为了维护经济关系中各方的权益,并提高其责任感,维护经济活动中的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34条和第100条,本法特对经济合同制度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各为了实现自己的计划而明确相互在生产、商品交换、服务、研究、科技应用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 2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者如下:

(1)法人与法人;

(2)法人与依法登记经营的个人。

第 3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要遵照权利、义务平等和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合同各方应对所涉及的财产负有法律责任。

第 4 条 签订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的权利。在签订合同时,任何机关组织、个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经营单位。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严格履行已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尽约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 5 条 签订合同各方有权协商,依法运用财产抵押和担保方式及其他各种方式,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 6 条 国家保护签订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签订合同各方有权要求在公证机关公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进行合同登记。

第 7 条 在履行合同发生争执时,各方可用协商办法或提交经济仲裁解决。第 8 条

(1)以下经济合同被视为全部无效:

a、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条文的;

b、签订合同之一方没有依法登记经营的;

c、签订合同者职权不明确或有欺诈行为的。

(2)经济合同中部分违反法律条文,但不影响合同的其他内容,被视为部分无效。

(3)经济合同的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应由经济仲裁判定。

第二章 济合同的签订

第 9 条 签订合同者必须是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是注册经营者。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注册经营者可以书面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鉴订合同。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授第三者。

第10条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a、国家的计划方针,现行的政策、制度、经济——技术标准;

b 、市场的需求,顾客的订货单和售货单;

c、自身发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济活动的职能;

d 、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签订合同各方的财产担保能力。

第11条 可使用文本、贸易凭据、公文、电报、售货单、订货单等签订合同。自各方签订或收到体现合同主要内容的贸易凭据之日起,合同即被视为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12条

(1)经济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a、签订合同的年月日,各方的名称、地址、资产数目和开户银行,代表者和登记经营者的姓名。

b、合同的对象可以用数量、重量或已商定的价值进行计算;

c、产品质量、种类、规格、配套或工作时的技术要求;

d、价格;

e、质量保证;

f、验收与交换条件;

g、结算方式;

h、违反合同的责任;

i、合同的有效期;

j、保证执行合同的办法;

k、其他商定。

(2)本条款(1)中的a、b、c、d四项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他各项与某类经济合同的特点关系密切,也是该类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13条 合同中的商品、工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与该单位根据商品的质量和商标要求在标准计量部门登记的质量标准相符合。未登记质量标准的新产品或不能用具体质量标准衡量工作的则要在合同书中写清楚产品的质量或工作的技术要求。

第14条 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商品工作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国家质量保证规定的产品、工作,各方要在合同中写明质量保证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各方可以商定在质量保证期间,产品、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纠正和处理办法。

第15条 各方在合同中要具体写明价格,在执行合同中不允许更改价格。对于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的计价必须与之相符。

第16条 各方有权协商商品工作的验收交接进度表和交接的地点、方式,合同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条件相符合,对各方便利。各方未商定交接地点、方式时、应遵照该类经济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果各方在合同未商定和该类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交货、售货方的主仓库则是交接地点,并把货物交到订货、购货方的运输工具上。

第 17条 结算方式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协商。

第 18条 经济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各方商定。

第19条 为了鼓励实现合同,各方有商定奖金权。违反合同的罚款标准由各方依法商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各方有权协商罚款数额。

第20条 不违法的其他协议可列入合同。

第21条 为了使合同条款具体化,各方有权签订合同附件,附件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的内容。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更改、终止和清理

第22条 各方在相互合作和尊重互利的基础上,有保证准确全部履行合同的义务。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有困难可能违反合同,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同时必须设法克服困难。接到通知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能力帮助对方克服困难,并设法减少可能遭到的损失。

第23条 除了法律有其他规定外,编制发票和催款单要与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内容相符合,根据合同中协商的结算方式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合同中不注明期限,付款期限为15天,从接到摧款通知单之日算起。催款方按单据通过银行收足转款或收足现金时,付款才视为完成。

第24条 一方将生产经营任务的部分或全部转交给有经营登记的法人或其他个人,必须将有关继续执行合同的全部工作一并转交。

在转交前30天,转交方必须向与合同有关各方书面报转交合同的内容和接受人。

接受人有继续执行转交合同的义务。在接受人不够条件执行转交合同的情况下,接受转交前必须要求转交方清理合同。

从接到通报之日起10天内,与转交方有关的合同各方有权要求按合同规定清理合同。在这期间内,如果没有清理合同要求的,合同的转交被视为已接受。

第25条 当签订合同的一方是即将解体法人,在解体前30天,被解体方必须书面通报合同有关各方,并进行清理合同。

第26条 已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各方的合同商定可以废除、修改。

第27条 当一方承认或者被经济仲裁作出违反合同的结论时,如果被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则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单方终止合同的通报必须在10天内用书面通知违约对方,从违约方承认或者有经济仲裁的结论之日算起。如果合同经过公证或登记,单方停止履行合同的通报必须寄给公证机关或合同登记机关,同日寄给违约方。

第28条 有以下情况,各方必须共同清理合同:

(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有效期限已满并没有延长期限的协商;

(3)合同被停止履行或废除;

(4)根据本法第24条第2第3 款或第25条规定,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和无效合同的处理

第29条

(1)各方都要互相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直接财产责任。

(2)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有损失必须根据以下规定赔偿:

a、违约金标准为该合同价值的2%到12%,部长会议对各类经济合同的违约金标准作具体现定;

b、赔偿损失费包括财产丢失、损坏价值、为阻止和限制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因违反合同而引起的由被违约方已付给第三方的罚款和损失赔偿费。

第30条 违反结算规定的一方必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法律规定的过期贷款利息数额。

第31条 因产品和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接收方有权不收,如果接收,接收前,接收方有权提出降价或加工的要求。因需要加工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违约方要交纳违约金和赔偿因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质量保证期间,如果接收产品方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用书面通报对方,以便共同确认,这一工作不得超过15天,包括收到通报之日起,确定后形成备忘录。在收到通报15天内质量保证方不作答复,则被视为已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质量责任。各方有权协商产品的降价或更换。如果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或拖延解决而引起产品不能按合同要求使用,被违约方有权要求按本法第37条规定进行处罚和赔偿损失。如果接收产品方已与违约方协商处理了质量问题,那么接收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处理费用。质量保证期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如果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产生的损失,违约方要赔偿被违约方的损失。

第33条 当一方推迟履行合同时,尽管产品已经完成,被违约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有权要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别的规定,合同内容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履行,订货方有权不接收。

第34条 当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同步完成生产任务,对方有权不接收产品,直到按规定同步完成为止。违约方向被违约方赔偿由不按期完成合伺而造成的损失。

第35条 当一方拒绝接收另一方按合同规定完成的产品,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交纳违约金,支付保管、运输费用和赔偿因不接收产品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36条 当一方不按本法第27条规定而单方停止履行合同时,按本法第37条给予违反合同的处罚,并赔偿损失。

第37条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受到法律规定罚款范围内的最重处罚,并且赔偿由不执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8条 当发生违反合同时,被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取违约金。自接到索取违约金通知单之日起15天内,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果越过期限,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过期的利息。由于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被违约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接到赔偿要求通知15天之内,如果违约方不答复或者不承认这一要求,被违约方有权要求经济仲裁解决。索赔方有义务证明得知合同被违反后已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支付赔偿损失费自承认赔偿损失或经济仲裁决定赔偿之日起30天内,过期不付,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损失费之外的愈期利息。

第39条

(1)根据以下规定处理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

a、如果合同内容还末履行,各方不得准许履行。

b、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一部分,各方要停止继续履行合同,并进行资产处理。

c、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完毕,各方要进行资产处理。

(2)本条款(1)b 项和c项的资产处理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a、各方互相归还履行合同以来已收到对方的全部资产,如果该资产没有被依法没收,不能以实物归还则以现金归还 。

b、不合法收入必须上缴国库。

c、各方承担一切损失。

(3)签订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和故意履行已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被视为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各方要修改违法条款,恢复原来的权益,并依法另行处理。

第40条 在以下场合违反合同可以减轻或免于全部财产责任:

(1)遇到天灾人祸和其他预想不到的客观障碍,并已采取-切必要的克服办法。

(2)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紧急令。

(3)由第三方对违约方违反合同,但第三方根据本条第(1)、(2)款规定不负资产责任。

(4)一方的违反合同是引起另一方违反合同的直接原因。

第41条 经各方商定以外币结算的合同,其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费也以相应的外币计算。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42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法人与科学——技术工作者、艺人、家庭经济户、农民和渔民个体户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3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越南法人与外国在越南的各种组织机构、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4条 以往规定与本法相违背者一律废除。

第45条 部长会议制度实施本法细则和颁布有关各类经济合同的规定。

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部长会议**年9月25日通过,国家主席武志公**年9月29日签署公布。

第四篇:经济合同法在企业销售中的作用

学习经济合同法在企业销售中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人发展.市场越来越大,商品的范围越来越宽, 原始习惯的法律化及其后的法律专业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减少交易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结果。从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换;哪里有交换,哪里就有市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竞争;哪里有这些条件,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法律。基于国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为社会各阶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状态,而所有社会成员作为法律公共品的消费者,也都会从中受益。从而节省了人们信息的获得和传播、草拟合约、交易谈判、组织经营、销售决策、维护治安、诉讼纠纷等方面的成本花费。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经济合同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经济领域里充分引人竞争机制。而经济合同法有助于加强经济领域中的法制建设,并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诀议,根据本决定相应删去计划经济条款部分.增添了市场经济体制所需的必要条款 经济合同法来自于实践,反过来又为实践而服务。在实践的生话中,特别是当今的市场经济大潮澎湃中。

一、合同的签订

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意的几点

1不要与行为能欠缺的人签合同

2代替他人与我方签订合同时必须与本人联系确定

3我方派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应出具委托书

4购货前应确认货物的所有权

5代办托运要避免代理人称但被代理人的风险

二、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使用一个新的合同来代替旧的合同。新合同是有就合同演变而来的,要么合同的当事人变了、要么是合同的内容变了。但不能同时发生变化否则前后合同就没有联系的基础了,称不上变更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债务转移被归为合同的转让,企业要注意合同变更与合同转让的区别,以便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依法约定,变更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性质、标的物、履行条款、合同担保、附加条件和其他变更等。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变更。

企业如要对合同进行变更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2必须与对方协商一致经过对方同意3变更后的内容必须合法4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合同履行中的管理

1交换货物

及交付合同的标的。供方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方式准时的向需方交付货物,不能随意延期更不能违法合同的其他规定,需方要及时组织货物的验收不得无礼拒绝。

2结算方式

双方按合同约定交接标的后应按合同中规定的价款、结算方式、结算期现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至此合同及履行完毕。

四合同的违约的管理

1法定责任

如出现违约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违约未约定,补充协议——交易习惯——受损害方选择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

赔偿损失如采用以上几点仍有损失应按合同法内的赔偿额度进行赔偿。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

2约定责任

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担心对方违约时可以把违约金或定金定得高些或把违约金和定金同时约定如对方违约时我们就有了选择权。

四合同终止管理

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指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一定的法律实施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的3债务相互抵消的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5债权人免除债务的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合同解除有些已解决。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解除可能是一方要求丢方赔偿损失因此企业对合同管理中要特别注意合同解除后,债务债权有没有消失。如果企业是债权人的,当提取出现时应依法办理手续,并注意提存的效果因此《合同法》只规定5年的除拆期。

合同终止,对已经履行的条款不应终止,对于还没有履行的终止履行。原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在合同解除后仍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合同解除前一方或双方进行了履行行为的则于接触以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当我们企业销售对外联络的范围越来越广,需要签定的合同越来越多,合同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对合同条款的要求越来越风咯.合同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合同的格式越来越科学,合同的术语越来越复杂.签约的程序、手段越来越规范。更多的经济往来我们需要签订经济合同;然而经济合同的签订即离不开法律程序,更离不开法律的保护。

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我必须学法、懂法,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规避经济陷阱的出现。在这里我举个亲身经历的案例:12年3月我公司与四川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其他约定事项均没有问题。但是问题出现在了发运方面,当时文本合同这样写的“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运输由供方负责、运费由需方付款到供方农行卡号,款到后供方予以开出结算发票。车皮费用为17900元/个,每个车皮装载量为60吨-61吨,发到成都天回站。火车发运在4月15日前把货物发出,提货证、车皮号邮寄给需方。”合同内也有补充协议“如因电力、设备重大事故,或人为不可抗力情况下,允许交货期延迟,双方协商解决。”由于当时铁道部发运问题造成此项计划发生纠纷,最终需方反而提出无理要求赔付。按合同内容要求是没有赔付的理由的,所以说“在履行整个合同的过程我们必须要严谨与谨慎”。最重要是“我们从不欺诈客户但我们也不想被欺诈、被胁迫。这就需要我们用经济合同法回避风险”。

友发德众2014/6/26

沈永东

第五篇:经济合同法订立中的涉税处理训练

经济合同法订立中的涉税处理训练

【内容提纲】

第一讲·公司法涉税条款训练

1、 设立公司时股东身份选择涉税问题处理 2、 设立公司时组织结构选择涉税分析 3、 设立公司时投资模式涉税条款审核

4、 公司章程约束投资金额、担保模式涉税分析、 5、 公司章程约束经营利润分配方式分配对象涉税

分析

第二讲·合同法涉税条款训练 1、土地、房屋取得合同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采购合同

(1)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涉税条款 (2)设备采购合同无发票条款涉税风险规避 (3)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违约金条款涉税分析 (4)采购合同开票时间与发货时间涉税条款分析 3、销售合同

(1)销售合同赠品条款涉税分析

(2)销售合同条款不得注明赠品字眼应急处理 (3)销售合同发货后无法收回货款维权表述 (4)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定价合同条款设立

(5)销售合同发票条款与收款条款博弈

(6)销售合同折扣折让条款维权表述与发票开具技巧

(7)销售合同开票条款与发货时间条款博弈 4、借款合同 (1)与金融部门签订 (2)与非金融企业签订(3) 与个人签订

(4)借款条款与公司章程协议注资时点博弈涉税分析

5、租赁合同 (1)整体租赁 (2)含免租期条款合同

6、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协议涉税分析

7、 企业重组与整体资产交易涉税条款风险分析 8、 公司章程约束资产过户票务处理 9、 跨国投资公司章程起草涉税案例分析 10、 增资扩股公司章程协议涉税分析、 11、

用股权投资最新工商总局规定涉税分析

(4)承租国有土地合同、承租集体土地合同 (5)接受土地、房屋抵债合同 (6)合同审核的税务意见

(5)采购合同不要发票与不要发票条款涉税风险规避分析

(6)采购合同发票传递超期180天抵扣应急处理 (8)销售合同违约条款与订金、定金条款涉税分析 (9)销售合同结算票据条款涉税案例分析 (10)销售房屋、土地包税制条款涉税分析 (11)自产自用不做视同销售涉税分析 (12)代销合同 (13)分支机构销售合同 (14)包税制合同 (15)修理修配合同

(5)统借统还下集团核心成员借款与集团子公司借款博弈涉税案例分析

(6)涉外借款合同条款税务分析 (7)免费借款条款涉税分析

(3)售后回租合同(4)车位转让合同

(5)租赁期满所有权权属条款涉税分析 (6)一年签一次租赁合同一次装修费用涉税分析 (7)装修费抵租金涉税条款 (8)改建费抵装修条款

(9)一次收取3年租金与3年后一次收取租金涉税6、运输合同 (1)汇总运输合同 (2)跨国运输合同 (5)个体户运输合同 7、技术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销售合同 8、合作开发合同 (1)合作建房合同 (2)合作销售合同

(3)合作开发技术 (4)合作经营合同(3)委托开发合同 (3)近海运输合同 (4)代理运输合同 条款

(10)董事长免费提供自有住房给公司办公使用合同条款

(11)企业向职工免费提供住房或收取租金合同条款 (12)租赁合同收取押金、保证金条款涉税分析

第三讲·劳动法涉税条款训练

1、借用员工从事加工业务与委托加工条款涉税博弈 2、集团招聘高管实际派往个子公司工作涉税分析 3、年终奖做解除劳务合同经济补偿金条款涉税博弈 4、兼职合同涉税分析 5、返聘退休高工涉税条款分析 6、跨年分期支付年终奖涉税分析

7、借款后服务3年不归还借款涉税分析 8、职工主动提出辞工获取经济补偿金分析 9、解除劳动合同获取保密费条款涉税分析 10、私车公用条款涉税分析 11、职工社保补充保险涉税分析 12、职工担任董事监事涉税条款分析6、 企业注销债权债务清算条款涉税分析 7、 企业改制协议优惠如何过渡亏损如何弥补 8、 企业注销期间以前年度结转广告费、职工教育经

费处理

第四讲·破产法清算涉税条款训练

1、 企业清算协议股东直接分资产涉税条款 2、 股东分配资产同时承担债权债务条款涉税分析 3、 股东股权变化条款涉税分析

4、 外资企业终止经营条款历史遗留涉税分析 5、 企业注销清算所得企业优惠处理

第五讲·票据法支付结算涉税条款训练

1、办其他企业贴现接受转让票据背书涉税风险 2、股东个人卡结算企业往来款涉税分析 3、应收账款融资贷款涉税分析

4、预收账款涉税分析

5、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涉税分析

第六讲·担保法物权法涉税条款训练

1、企业为股东担保涉税分析 2、企业为他人担保分析 3、设备抵押涉税条款分析 4、房屋抵押涉税分析 5、土地抵押涉税分析

6、票据质押、权利质押涉税分析 7、留置担保涉税分析 8、订金、定金涉税分析

9、按分共有与共同财产处理涉税分析 10、拆迁搬迁补偿物权法应用涉税分析

第七讲现场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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