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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10篇

时间:2022-08-29 12:20:06 浏览量:

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10篇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 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10篇,供大家参考。

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10篇

篇一: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党内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按照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 有领导、 有计划地进行;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关门主义”。

 1 .2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 农民、 军人、 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 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 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当采取党员推荐、 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 下同)

 研究决定, 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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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 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纲领、 宗旨、 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

 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

 党组织。

 原单位(居住地)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

 党组织。

 现单位(居住地)

 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1 .3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 培养联系人、 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 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 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 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二)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工作经历、 现实表现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 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 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 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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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等文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 , 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 不能发展入党。

 1 .4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 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 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 学习单位的, 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 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 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

 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 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 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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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表决结果; 通过决议的日期; 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 下同)

 审批。

 乡 镇(街道)

 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 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 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 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 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 作进一步的了解, 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完备的, 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 党的中央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 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 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 经上级党委审查, 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1 .5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 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

 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 听取本人汇报、 个别谈心、 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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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小组提出意见; 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审查; 支部大会讨论、 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对到会人数、 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 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

 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

 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 在其预备期满时, 如认为有必要, 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 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 建立党员档案, 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1 .6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作为党建工作述职、 评议、 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市(地、 州、 盟)

 、 县(市、 区、 旗)

 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

 检查结果及时上报, 并向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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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视从青年工人、 农民、 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 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 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 配备和培训, 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 应当严肃查处。

 对不坚持标准、 不履行程序、 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 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 一律不予承认, 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应当依纪依...

篇二: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新华社北京 6 月 10 日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

 2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3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4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

 5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6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7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8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9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10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11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12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 号)同时废止。  

篇三: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

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 规范发展党员 工作, 保证新发展的党员 质量,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党内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 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作为 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 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 基本要求, 按照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有领导、 有计划地进行; 坚持入党自 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 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 的中国工人、 农民、 军人、 知识分

 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 向工作、 学习 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没有工作、 学习单位或工作、 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 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 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也可以向流动党员 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 应当在一个月 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了 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当 采取党员 推荐、 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由支部委员 会 ( 不设支部委员 会的由支部大会, 下同)

 研究决定, 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 指定一至两名 正式党员 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 一)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 二)

 了 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引 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 三)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 四)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 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 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纲领、 宗旨、 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 的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 学习 所在单位( 居住地)

 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 居住地)

 党组织。

 原单位( 居住地)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 居住地)

 党组织。

 现单位( 居住地)

 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基本具备党员 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在听取党小组、 培养联系人、 党

 员 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支部委员 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 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 正式党员 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 尚未恢复党员 权利的党员 , 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 一)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 章程, 说明党员 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 二)

 认真了 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工作经历、 现实表现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 三)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 己的意见;

  ( 四)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 五)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 后,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

 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 了 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 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对流动人员 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 还应当征求其户 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等文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 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 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 应当 严格按照 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 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 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 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

 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 内将离开工作、 学习 单位的, 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 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 由支部委员 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 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的支部大会,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的主要程序是:

  ( 一)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 二)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 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 三)

 支部委员 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 四)

 与 会党员 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 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 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

 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 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 人数; 表决结果; 通过决议的日 期; 支部书记签名 。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 必须由党委( 工委, 下同)

 审批。

  乡 镇( 街道)

 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 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 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 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 但应当 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 进行审议。

  除另 有规定外, 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 审批预备党员 。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 应当 指派党委委员 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 作进一步的了 解, 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 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 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 条件、 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 条件、 入党手续完备的, 批准

 其为 预备党员 。

 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 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 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应当 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 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 内审批, 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 党的中央和省、 自 治区、直辖市委员 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

  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 事迹突出, 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 , 可以追认为党员 。

  追认党员 必须严格掌握, 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 经上级党委审查, 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 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 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 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对预备党员 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 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

 宣誓仪式, 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 党总支)

 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 听取本人汇报、 个别谈心、 集中培训、 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 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 之日 算起。

  预备党员 预备期满, 党支部应当 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

 认真履行党员 义务、 具备党员 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 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 资格。

  预备党员 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 资格的, 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 资格。

  预备党员 转为正式党员 、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 转正的手续是:

 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小组提出意见; 党支部征求党员 和群众的意见; 支部委员 会审查; 支部大会讨论、 表决通过; 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 转正的支部大会, 对到会人数、 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 转正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 内审批。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 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 大会上宣布。

  党员 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 之日 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 工作、 学习 所在单位( 居住地)

 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

 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 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 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 , 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 , 在其预备期满时, 如认为有必要, 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

 转为正式党员 的, 其转正时间自 预备期满之日 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 转正后,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 请书 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 建立党员 档案, 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 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 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 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作为党建工作述职、 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 工作情况, 市( 地、 州、 盟)、 县( 市、 区、旗)

 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

 检查结果及时上报, 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 农民、 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 , 优化党员 队伍结构。

 对具备发展党员 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 工作的基层党组织, 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报告发展党员 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 工作计划, 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 应当 重视对组织员 的选拔、 配备和培训, 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 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 应当严肃查处。

 对不坚持标准、 不履行程序、 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

篇四: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 吴大辉 (2014 年 10 月)

  刚才,陈部长就学习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了很好的讲话,请大家深刻领会,认真落实。下面,我就《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进行解读,仅供大家参考。

 最近两年,大家已经明显感受到,入党比及以前有了较大的变化:年度发展党员的计划数小了,入党门槛高了,发展党员工作难做了。这一切的变化都始自于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主要标志有三个:一是 2013 年 1 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二是 2013 年 2 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三是 2014 年 5 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同时废止 1990 年中组部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

 《细则》与《细则(试行)》相比,为什么有这些变化?具体有哪些方面的变化?我们该如何跟进这种变化?下面给大家作以介绍和解读。

 一、修订《细则》的时代背景 《细则》(试行)是中央组织部 1990 年印发的,到现在已经实施 24 年了,对于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细则(试行)》中关于发展党员的原则、党员标准、工作程序、纪律要求以及组织领导等内容,得到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普遍认可和积极落实。《细则(试行)》印发以来,全国各级党组织共发展党员 5600 多万名,为党的队伍源源不断地输送了新鲜血液。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推进、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人的思想及价值取向多元化、聚集及流动方式的多样化,使党的建设工作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投射在发展党员工作上,反映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在《细则(试行)》找不到操作的依据。梳理《细则(试行)》的这种“不适应”,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 从 1990 年到现在,我们党五次召开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五次修订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做出新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指导思想。

 十六大的党章,根据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做出了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规定,在什么人可以入党这个问题上实现了突破,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做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如前面所列举的,去年 1 月,习近平总书记组织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提出“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去年2 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发展党员“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十六字方针做了新的规定。修订后细则,坚持以党章为依据,中央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及时而准确地贯彻了中央对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要求。

 (二)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从 1990 年至今的二十多年里,世情、国情、党情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表现为随着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利益需求日益多元,入党动机呈现多

 样化、复杂化的特点。还有一个就是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人口大量转移,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成为一项重大的课题。

 在发展党员的具体工作中,一些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有的党组织随意降低或曲解党员标准,简单地把能否带头致富作为发展党员的唯一标准;有的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弱化,以会代训问题比较普遍;有的党组织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不规范,把关不严,审批不及时,档案不齐全;个别党组织长期不发展党员和发展人情党员、家族党员等问题。新修订的细则,着眼于解决上述突出问题,就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守纪律等,做出了新规定。

 (三)一些党组织在实践探索中创造了许多新做法新经验 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就发展党员工作探索出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好办法,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对这些新做法、新经验梳理总结势在必行。比如试行发展党员推荐制,即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的方式;比如预审制,党支部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把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上报给基层党委,由基层党委先审查同意;还有票决制,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实行无记名投票决定。《细则》都及时把这些好做法、好经验固化为了制度规范。

 综上所述,这一次修订工作中,中央的新政策、新要求,给修订工作指明了方向;发展党员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修订工作提出了客观的要求;基层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为修订工作提供了实践依据。修订后的细则,注意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相衔接;也就此前我们在具体工作遇到的申请入党的条件、执行接收党员、预备期的时间和计算、党龄计算等作了补充完善,对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培养联系人资格、发展对象短训等相关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现有的制度规范,总是解决此前遇到的问题。对今后新出现的问题,新细则也不会穷尽罗列并提供工作遵循。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是基层组织建设的普遍规律。

 二、《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细则(试行)》共有 6 章 33 条 3500 字。修订之后,《细则》增加了 1 章、11 条,共 7 章44 条 5000 多字。修订涉及到的文字修改 300 多处,其中实质性修改 50 多处。

 (一)第一章:总则 1.第二条,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 这次修订将原来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合并。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在总则的第二条对先进分子的要求增加了“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党的十八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强化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理想信念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中办还专门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因此,要把这两方面加入对先进分子的要求,确保从来源上保证党员的质量,推进解决好“入党为什么”这个重要的思想问题。

 2.第三条,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 包括四点:

 一是贯彻“五个基本”,发展党员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这“五个基本”是我们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保证。

 二是遵循“十六字”总要求。总要求是在去年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新时期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中提出的,在中办发[2013]4 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2014 年 5 月 2 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审议《细则》时,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主要职责就是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三是落实“三个坚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

 展一个。这“三个坚持”,前两个“坚持”突出了政治标准和工作的计划性。

 四是做到一个禁止、一个反对。禁止突击发展党员,反对“关门主义”,这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贯要求。

 (二)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基础。《细则(试行)》是把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放在一起的,这次拆分成“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两章,体现了在发展党员过程中,两个阶段工作各有侧重。这一章的九条,专门讲“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也重点针对了个别地方不重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管理、导致党员质量低在入口的弊端。解读如下:

 1.第五条,关于申请入党条件 申请入党的五个基本条件: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这是基本条件;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三是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这一条把将党章的第一条完整地写入《细则》,使《细则》的内容更充实更完整,同时也解决了现在关于入党申请和接收入党的年龄问题。即“年满十八岁,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关于申请入党的年龄问题,在十二大的党章中就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十二大之后的党章,改了若干条,但这条除了把“革命分子”改成了“先进分子”,其它一直没改。也就是我们中国共产党对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要求是一贯的。2001 年,中央组织部编印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关于入党申请人这一词条,解释中说到什么是入党申请人?就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本人自愿向党组织慎重提出书面申请,承认党的纲领和纲要,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具体说,年满十八岁,只能向党组织提交申请书,表达加入党组织的要求。这个问题,也是我们一些基层党组织十分纠结的问题。今天就此把它明确了,请大家在工作中把握执行好。

 2.第六条,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问题 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向哪几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依次是五个党组织: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二是居住地党组织;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这五条分为两段,规定了“一般+个别”的情形,前一段讲的是一般,后一段说的是个别,重点解决的是流动人员中入党申请人申请入党的问题。一般党员入党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申请,那么流动党员入党除了向这两个党组织申请之外,还可向后三个党组织申请,一般情况下提出入党申请一般应当按五个党组织的次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比如流动人员如果有工作学习单位,应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如果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才能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或者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3.第 7 条,关于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申请入党是一个人的政治性的重大事情, 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后,党组织不能不管不问,必须及时地采取措施,对他的入党要求进行审定、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条件要求程序,同时也对他的入党动向和其它情况进行了解,为今后开展工作奠定基础。这一条是对党组织与入党申请人在规定日期内必须见面、正式见面的要求。这对于党组织来说,是程序性工作,很平常。但对于入党申请人而言,却是重要的“第一面”或者说是对党组织的“第一直观印象”。很多入党申请人往往从这第一次接受党组织谈话,真正走近和认识党组织,并重新审视自己的选择。

 4.第八条,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做到“两推一备案”,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在实施推优的过程中,参会人员的选择上除了党员以外,还要有群众代表。关于群团组织推优是这次《细则》重大的修订。1992年,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的决定》,对团组织推优提出了要求。这次修订,将推优的范围扩大到“群团组织推优”,即除了共青团之外,还有工会、妇联,也可以推优。比如在工人中发展党员,在妇女中发展党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当征求工会和妇联组织的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是这次新增内容,目的就是使上级党组织对基层支部的情况有所掌握,增设并上移把关环节,同时保证发展党员计划的顺利实施,这是在实行总量调控大的背景下提出的,有助于避免工作的随意性。也对怎么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提出了要求。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基层党组织细化,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和建档,如设计推荐记录表等。

 5.第九条,关于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这一条明确的培养联系人四项主要任务,切合党的事业需要潜心培育接班人以薪火相传的发展规律。培养联系人是入党积极分子与党组织的纽带,也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导师”。这里写明的四项具体任务,约定了培养联系人的责任,较好地针对了有些基层党组织对培养联系人的作用重视不够、个别培养联系人有名无实等问题。因此,基层党组织应对履责不到位的培养联系人予以究责。

 6.第十二条,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应该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教育。这一条主要涉及三个要求:当入党积极分子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第一,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第二,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有关材料;第三,现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这些规定使责任主体更清晰了,目的是不因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变动而影响入党,保证培养教育质量。

 (三)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第十三条,关于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备案 这一条增加了发展对象须报上级党委备案的内容。确定发展对象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程序上有所不同,确...

篇五: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

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党建党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

 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约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中间一般为 5 至 7 天(或不少于 40 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材料》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

 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l·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

 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费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 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两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末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 3 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 6 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 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东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证试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上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教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县委

 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党委和××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 1990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篇六: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

一、 为什么要修订一、 为什么要修订《 二、二、 《《细则细则》 》 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三、 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要求三、 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要求 四、 领导责任和工作纪律四、 领导责任和工作纪律《细则(试行)细则(试行)

 》 》本专题主要内容本专题主要内容

 一、 为什么要修订一、 为什么要修订《(试行)(试行)

 》 》《细则细则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的活动的主体的活动的主体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重要工作

  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 发展党员工作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 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行)行)

 》 》 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必要性必要性《细则(试细则(试——

 ( (1 1)

 近年来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

 近年来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1 9901990年以来, 召开了年以来, 召开了5 5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十八大:

 增强党性、 提高素质为重点党的十八大:

 增强党性、 提高素质为重点 党的十八大:

 增强党性、 提高素质为重点党的十八大:

 增强党性、 提高素质为重点 201 3201 3年年1 1月 , 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月 , 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 201 3201 3年年2 2月 , 中央办公厅印发月 , 中央办公厅印发《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加强新形势关于加强新形势

  ( (2 2)

 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一些)

 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情况新问题 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 发展党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 发展党员质量需要提高员质量需要提高员质量需要提高员质量需要提高 党员队伍结构不合理, 出口不畅党员队伍结构不合理, 出口不畅 流动党员管理机制不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机制不健全

  ( (3 3)

 近年来我国各地区各部门结)

 近年来我国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 在发展党员工作实践中合实际, 在发展党员工作实践中创造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办法, 积创造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办法, 积成成累了一些成熟经验。累了一些成熟经验。

  《《细则细则》 》 的颁布实施, 对于深入贯彻的颁布实施, 对于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部署新党中央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 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建设一要求, 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建设一支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支支规模适度、 结构合理、 素质优良、规模适度、 结构合理、 素质优良、纪律严明、 作用突出纪律严明、 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素质优良素质优良的党员队伍, 具————重要性重要性

 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 (1 1)

 增强党的阶级基础, 扩)

 增强党的阶级基础, 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把我们党建大党的群众基础, 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优秀人才高度密集的政设成为优秀人才高度密集的政设成为优秀人才高度密集的政设成为优秀人才高度密集的政党,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党,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需要。需要。

  一是利益表达功能;一是利益表达功能; 二是利益综合功能;二是利益综合功能;是利益综合功能;是利益综合功能; 三是政治录用功能;三是政治录用功能; 四是政治社会化功能。四是政治社会化功能。

 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 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始终走在时代前列 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始终走在时代前列 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全国人民的主心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党党员: 社会先进生产力的人格代表者 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的示范者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积极参与者 凝聚群众和宣传群众的政治引导者 各行各业一流成绩的创造者

  ((2 2)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实现中)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切需要。切需要。中国梦” ” 的迫的迫

 ( (3 3)

 保持党员队伍生机和活力)

 保持党员队伍生机和活力的迫切需要。的迫切需要。 组织规模庞大造成的问题:信息不畅、 机体僵硬、 机构庞大的“肥胖症”职责不清、 决策复杂、 行动缓慢的“迟钝症”职责不清、 决策复杂、 行动缓慢的迟钝症本位主义滋生、 矛盾增多、 协调困难的“失调症”安于现状、 墨守成规的“思想僵化症”

 党员规模庞大带来的问题:党员规模庞大带来的问题: 组织规模庞大带来的党员质量下降 组织规模庞大造成党组织中心工作的消解 组织规模庞大增加了国家财政支出成 组织规模庞大增加了国家财政支出成本 组织规模庞大模糊了党员的先进性身份

 二、二、 《《细则细则》 》 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发展党员总要求写入总则将发展党员总要求写入总则 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新要求察提出新要求 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 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 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 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 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

 政治标准政治标准政治标准政治标准

 发展党员工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作的总要求作的总要求作的总要求发展党员工发展党员工

 申请入党的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基本条件基本条件基本条件申请入党的申请入党的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 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阅有关材料后, 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 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 要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的态度; 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 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 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二)

 特点(二)

 特点坚持以党章为依据, 充分体现党章对发展党员的新要求坚持以党章为依据, 充分体现党章对发展党员的新要求体现从严要求, 对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 预备党员体现从严要求, 对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 预备党员严格教育、 严格管理、 严格考察严格教育、 严格管理、 严格考察突出问题导向, 针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等新情况新突出问题导向, 针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总结实践经验把各地区各部门创造和积累的成熟做法总结实践经验把各地区各部门创造和积累的成熟做法总结实践经验, 把各地区各部门创造和积累的成熟做法总结实践经验, 把各地区各部门创造和积累的成熟做法和经验吸收进来和经验吸收进来强化党组织责任, 严肃工作纪律, 切实发挥党组织把关强化党组织责任, 严肃工作纪律, 切实发挥党组织把关作用作用注重务实管用, 既增加相关规定, 又从实际出发简化一注重务实管用, 既增加相关规定, 又从实际出发简化一些程序些程序

 三、 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三、 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要求要求(一)

 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一)

 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 (1 1)

 重点)

 重点————控制总量使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 党员队伍保使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 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宏观调控有计划持适度规模(宏观调控有计划持适度规模(宏观调控、 有计划、 制度建设)持适度规模(宏观调控、 有计划、 制度建设)( (2 2)

 关键)

 关键————优化结构优化结构根据不同群体、 行业和岗位特点, 确定发展党员的重点,根据不同群体、 行业和岗位特点, 确定发展党员的重点,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结构、 年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结构、 年龄结构、 )龄结构、 )控制总量制度建设)制度建设)

  ( (3 3)

 核心坚持党员标准、 加强培养教育、 严格日 常管理、坚持党员标准、 加强培养教育、 严格日 常管理、严肃纪律要求, 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严肃纪律要求, 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 ( (4 4)

 目的)

 目的————发挥作用发挥作用引导党员牢记宗旨、 心系群众, 立足本职、 干事引导党员牢记宗旨、 心系群众, 立足本职、 干事创业, 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业, 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核心————提高质量提高质量

 (二)

 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原则(二)

 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原则 ( (1 1 )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 (2 2)

 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

 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 ( (3 3)

 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

 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 ( (3 3)

 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

 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 ( (4 4)

 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

 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发展一个) ( (5 5)

 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

 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 “关门主义关门主义” ”

 四个“严格” :四个“严格” : 严格标准——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突出党员政治上的先进性和素质上的全面性 严格程序——进一步突出了党组织的把关作用 严格培养——在发展党员的每一个环节, 都强调必须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 严格责任——细化了发展党员工作职责, 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的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的要求求 ( (1 1)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仰、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 (2 2)

 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 (2 2)

 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确)

 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 (3 3)

 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凡是未经政)

 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确确

 (三)

 发展党员工作流程(三)

 发展党员工作流程1 、 申请入党(1 )

 递交入党申请书↓(2)

 党组织派人谈话2、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3)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4)

 上级党委备案↓(5)

 指定培养联系人↓(6)

 培养教育考察

 3 3、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7 7)

 确定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 ↓( (8 8)

 上级党委备案)

 上级党委备案↓ ↓( (9 9)

 确定入党介绍人)

 确定入党介绍人↓ ↓( (1010)

 进行政治审查)

 进行政治审查↓ ↓( (11 11 )

 开展集中培训)

 开展集中培训

 4 4、 预备党员的接收、 预备党员的接收( (1 21 2)

 支部委员会审查)

 支部委员会审查↓ ↓( (1 31 3)

 上级党委预审)

 上级党委预审↓ ↓( (1 41 4)

 填写入党志愿书)

 填写入党志愿书↓ ↓( (1 51 5)

 支部大会讨论)

 支部大会讨论↓ ↓( (1 61 6)

 上级党委派人谈话)

 上级党委派人谈话↓ ↓( (1 71 7)

 上级党委审批)

 上级党委审批↓ ↓( (1 81 8)

 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5 5、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 91 9)

 编入党小组)

 编入党小组↓ ↓( (2020)

 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 ↓( (21 21 )

 继续教育考察)

 继续教育考察↓ ↓( (2222)

 提出转正申请)

 提出转正申请( (2222)

 提出转正申请)

 提出转正申请↓ ↓( (2323)

 支部大会讨论)

 支部大会讨论↓ ↓( (2424)

 上级党委审批)

 上级党委审批↓ ↓( (2525)

 材料归档)

 材料归档

 (四)(四)

 《及新要求及新要求《细则...

篇七: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

共产党发展党员 工作细则(新旧细则对照稿)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新旧细则对照稿)

 (注:

 阴影部分为原细则中的表述方式, 新细则中已经删除; 下划线部分为新细则中的表述方式, 原细则中无。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为了 规范发展

 纯洁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党内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 应当要从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

 量, 按照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 有领导、 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关门主义” 。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 — 1 —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 农民、 军人、 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没有工作、 学习单位或工作、 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 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注:

 实际操作中, 工作地点未单独建立党组织的非公企业申请人, 应向覆盖其单位的联合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当采取党员推荐、 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 下同)

 研究决定, 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

 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 对他(一)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

 了 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 2 —

  (三)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 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

  风的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纲领、 指导思想、 宗旨、 任务、 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基层党委每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二条

  单位(居住地)

 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

 党组

 (居住地)

 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 — 3 —养联系人、 党员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

 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 可列为发展对象。

 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 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 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二)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 思想本质、

 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志愿书》 ,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发展对象的情况;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

  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政策的态度; 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 — 4 —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 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 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 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党。

 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

  等文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 , 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 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 并搞好辅导。

 未经培训的,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 不能发展入党。

 (注:

 实际操作中, 集中培训可以在确定为积极分子以后的积极分子培养期进行。

 )

  预备党员的接收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 5 —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 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 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 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 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 学习单位的, 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 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 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

 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

 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 6 —

 (二)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 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

 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等, 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表决结果; 通过决议的日期; 支部书记签名。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 下同)

 审批。

 乡镇(街道)

 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 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 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 分校党总支, 经县以上党委授权, 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

 审批预备党员。

 — 7 —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组织员)

 对《入党志愿书》 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并同申请人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作进一步的考察了 解, 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并向党委汇报。

 决定。

  书》 上,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也

 表决。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 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 党的中央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 事迹突出, 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生前一贯表现良 — 8 —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 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 经上级党委审查, 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 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 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

 组织进行。

 上级党委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人汇报、 个别谈心、 集中培训、 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 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 考察的情况,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

 以延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 9 —

 批准。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本人向党支部提众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审查;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对到会人数、 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

 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布。

 党员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

 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

 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 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 在其预备期满时, 如认为有必要, 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 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转正后,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 入党和转正申请书、 自传、 政治审查材 — 10 —

  料、 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的材料, 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 建立党员档案, 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作述职、 评议、 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市(地、 州、盟)

 、 县(市、 区、 旗)

 党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

 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 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 农民、 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 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 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

 员的查处情况。

 织员的选拔、 配备和培训, 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

 坚持标准、 不履行程序、 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 审查把 — 11 —育, 违反党纪的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 一律不予承认, 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 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 并严格管理。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

  行)

 》 (中组...

篇八: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

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官方解读

 1 1 、申请入党的条件

 申请入党的条件又称入党资格,即具备什么条件的人才能申请入党。按照党章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五个基本条件:

 (1)年龄在 18 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一个人成年以后才可能有比较确定的政治判断力,并确立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终身志向。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申请入党的人必须年满 18 岁,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承认”不仅是口头上的拥护和接受,更重要的是有实现党的纲领、执行党的章程的行动,立志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愿意参加的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只有全体党员都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积极工作,才能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党才有战斗力。

 (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党的决议代表全党的意志,必须贯彻执行。如果每个党员可以自行其是,党的团结统一就会受到破坏,党就没有战斗力。

 (5)按期交纳党费。这是每个党员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有组织观念的一种表现。

 2 2 、正确处理未满 8 18 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入党问题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未满 18 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入党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 2014 年 5 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后、未满 18 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肯定其入党要求,鼓励他们追求政治上的进步,并做好解释工作,请他们年满 18 岁后再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后、未满 18 岁发展入党的,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并视情况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 2014 年 5 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前、未满 18 岁提出入党申请的,一般予以承认;但对其中未满 18 岁发展入党的,要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如果入党手续清楚,已经长期为党工作,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如果入党手续不清楚,但已经长期为党工作,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但应向有关党组织和党员本人指出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如果不具备党员条件,现实表现不好的,不管入党手续是否清楚,均不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以上处理均须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对党的历史上特别是在建国前和建国初期,由于历史原因或特殊情况,未满18 岁加入党组织的,不能否认其党员身份,其入党时间的认定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3 3 、写入党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写入党申请书,是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和决心。对这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写入党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认识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要联系思想实际谈自己对党的认识,对党组织交心,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

 (2)要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说明自己的政治历史、本人经历等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

 (3)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如因文化程度低、病重、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经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党组织。

 4 4 、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人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5 5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做的工作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审看入党申请书。主要看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深刻、成长经历是否清楚、对待入党态度是否正确等情况。同时,对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要妥善保存。

 (2)及时派人谈话。党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及时了解其基本情况,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3)加强教育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引导他们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在思想上、政治上尽快成熟起来。

 6 6 、党组织及时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

 一般情况下,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及时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这样既便于党组织全面准确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谈话对他们进行面对面的帮助教育。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

 7 7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对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也应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但毕竟入党积极分子刚要求入党不久,对他们不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1)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先进分子。

 (4)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8 8 、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能否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不能由党委或党支部的个别负责人指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有以下程序:

 (1)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2)党支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

 (4)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报上级党委备案。

 9 9 、从接受入党申请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要求

 由于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党组织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需要一段时间,因此,《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从接受入党申请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要求未作出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对这个时间要求的掌握也不一样。为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进一步端正他们的入党动机,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10 、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要经团组织推荐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职责。共青团员在团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团组织最了解他们的情况。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共青团员由团组织推荐,有利于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也有助于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1 、党组织吸收 8 28 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

 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一个青年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应首先加入共青团组织。28 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长期以来,发展党员工作始终强调了这样一个要求。共青团员已经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12 、入党积极分子要报上级党委 备案

 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是充分发挥上级党组织把关作用、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有效办法。备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

 (2)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党委的备案意见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3)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决议不一致时,党委应先同党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13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当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14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方法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紧密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实际,循序渐进,坚持经常进行。方法要切实可行,形式要生动活泼、逐步形成制度。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1)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经常进行帮助。

 (2)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活动。

 (3)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完成的情况。在他们完成社会工作中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4)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5)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政治理论等。

 15 、党支部应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

 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只是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和入党愿望。要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不仅要看他向党组织表示的愿望和态度,更重要的是要看他的真实思想和实际行动,就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定期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是对其声明和行动是否统一的检验。这是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防止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的重要措施。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

 党支部一般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16 、 要做好出国(境)学习和工作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出国(境)学习和工作人员不断增多,其中的入党积极分子也越来越多。做好出国(境)学习和工作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要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出国(境)前,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出国(境)前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出国(境)后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2)出国(境)期间,入党积极分子要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如实汇报自己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国内党组织要主动关心他们,采取一定方式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国内形势政策等教育,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3)入党积极分子回国后,要及时向党组织书面报告本人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对认定其在国(境)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的,报上级党委同意后,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国内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17 、 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2)完成了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等内容的教育。

 (3)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18 、 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因个别特殊情况,对个人表现突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按程序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虽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足一年,也可列为发展对象,但要从严掌握。

 19 、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确定新的社会阶层等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时,党支部报上级党委备案后,还要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

 确定发展对象,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入党积极分子一旦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很快就可以办理入党手续,进入党内。如果不把好这一关口,很容易让那些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因此,确定发展...

篇九: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

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试行)

 (修订对照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 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提高党的战斗力, 依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和党内有关规定, 制订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 要从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 基本的要求出发,按照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慎重发展保证质量, 、 均衡发展, 有领导, 有计划地进行; 。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关门主义” 。

  

 ∗ 与《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 原文对照, 其中加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加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四条 党组织要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 农民、 军人、 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没有工作、 学习单位或工作、 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 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 应当在一个月 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当采取党员推荐、 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 下同)

 研究决定, 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七九条 党组织要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作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 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六十条 党组织要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党的基本理论的教育, 党的基本知识路线、 方针、 政策和党的基本路线的知识教育, 以及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和、 作风的教育, 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纲领、 指导思想、 宗旨、 任务、 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二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

 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调出原单位(居住地)

 党组织。

 原单位(居住地)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 教育的等有关材料, 转给交调入现单位(居住地)

 党组织。

 现单位

 (居住地)

 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九十三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 、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在听取党小组、 培养联系人、 和党员和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经支部委员会( 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 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 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四条 申请入党的人发展对象要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 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 不能做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 (一)

 向被介绍人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 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  (二)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道德品质、 本职工作经历、 现实表现、 经历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  2、 (三)

 指导被介绍人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  

 (四)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发展对象的情况。

 ;

     3、 (五)

 被介绍人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 继续对他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必须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 要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 政策的态度; 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 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 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没有未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为五至七天( 或不少于二十四十个学时)。

 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

 程》 、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等文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 , 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 并搞好辅导。

  没有未经过培训的,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 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受

   第十二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九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

 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支部委员会要应当对发展对象填写的 《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 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 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 内将离开工作、 学习单位的, 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 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六一条 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主要程序是, :

  (一)

 申请人应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  (二)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 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发展对象的审议查的情况。

 ;  (四)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二条 党支部要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等, 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表决结果; 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八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 工委、 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

 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 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要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 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 分校党总支, 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 需注明是授权的)。

  除另有规定外, 临时党组织支部、 临时党委无权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九四条 党委审批前, 要应当指派专人( 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 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并同申请人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 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必须集体讨论、 和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 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申请人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完备的, 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入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

 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也要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发展对象入党时, 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必须应当在三个月 内审批, 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 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 党的中央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 事迹突出, 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 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 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 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四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 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 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三十四一条 党组织要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 听取本人汇报、 个别谈心、 集中培训、 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 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 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 考察的情况,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三十五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按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不完全具备条件、 需要进一步继续教育考察和考察教育的, 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延长预备期, 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都必须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和上级党委组织批准。

  

 第二三十六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小组提出意见; 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员和群众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审查; 支部大会讨论、 表决通过; 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对到会人数、 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三十七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 内讨论审批。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应当同本人...

篇十: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

 读 中建六局地铁公司政工部 2014年12月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年5月28日,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7月下旬,中央组织部举办了全国组织部门学习贯彻《细则》培训班。中央组织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抓好《细则》的学习培训,确保基层党组织书记、组织委员、专兼职组织员全部培训一遍。

  全国《细则》培训班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论述,对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提出要求。培训班就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细则》提出了五点要求。

  一、牢牢把握保证质量这个核心

 二、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三、坚持把培养教育贯穿全过程

 四、不折不扣地执行发展党员程序

 五、切实承担起工作职责

 牢牢把握保证质量这个核心

  一要严把入口, 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把好标准关,使每一个新党员都素质过关,质量合格。

  三要优化结构, 突出工作重点,重在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在党员人少、党的力量薄弱的领域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的分布和结构。

  二要控制总量, 做到既通过控制总量来提高质量,又通过提高质量来调整数量,实现质量与数量的有机统一。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主要看四个方面:

 一、信

 念

 坚

 定

 二、对

 党

 忠

 诚

 三、为

 民

 服

 务

 四、严

 守

 纪

 律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把握三个环节:

 一、考察入党动机

 二、严格政治审查

 三、严格审批

 坚持把培养教育贯穿全过程 坚持思想入党与组织入党的统一 坚持自我教育与组织培养的统一 坚持教育引导与实践锻炼的统一

 不折不扣地执行发展党员程序 强化程序意识 落实民主程序

  防止繁琐主义

 切实承担起工作职责 一要加强研究谋划 二要加强具体指导

 三要加强协调推动

 四要加强督促检查

  《细则》明确了发展党员工作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其中,各级党委负有领导责任,党委组织部门负有指导责任,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

 在第2 2 条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具有

 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自

 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1 1 、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 2 、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

 贯彻“ 五个基本 ”:

 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遵循“ 十六字 ”总要求:

 贯彻好“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落实“ 三个坚持 ”: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做到一个 禁止 、一个 反对 :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贯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 1 、关于申请入党的条件

 将党章第一条写入 《 细则 》 ,规定了5 5 个基本条件:

 一是年龄在 十八岁 以上的中国公民;

 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四是必须愿意执行党的决议;

 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2 2 、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

 二是居住地党组织;

 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四是单位的主管部门党组织;

 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

 提出入党申请时,应当 按次序 向上述党组织提出。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3 3 、关于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第7 7 条规定,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 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申请入党是一个人政治上的重大选择,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后,党组织不能对他们不管不问,必须派人与申请人正式谈话,对其入党要求给予肯定,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的条件、要求、程序等,同时对其年龄、入党动机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4 4 、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8 8 条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做到“ 两推一案 ”,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委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

 确定工会会员和妇女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当主动征求工会和妇联组织的意见。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5 5 、关于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第9 9 条规定了培养联系人的4 4 项主要任务。这

 次修订,明确了培养联系人的职责,细化了他们

 的任务,有利于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对入

 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6 6 、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

 第 12 条规定了入党积极分子在工作、学习所

 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3 3 方面的具体责任:

 一是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

 二是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材料;

 三是现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 1 、关于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 13 条增加了发展对象需报上级党委备案的

 内容。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先由 支部委员会研究

 决定,再报上级党委备案;确定发展对象,必须

 先报 上级党委备案,再列为发展对象。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2 2 、关于政治审查

 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现实表现”。

 需要重视的有两点:

 一是在政治审查的内容中增加了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 的情况;

 二是对 流动人员 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

 的意见。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3 3 、关于短期集中培训

 主要做了两点调整:

 一是培训主体,规定 县级党委组织部门 也可以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二是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的一般为五至七天(不少于四十学时),改为一般 不少于三天(二十四学时)

 。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培训时间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是保证培训质量。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1 1 、关于发展对象预审制

 第 19 条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

 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 具有审

 批权限 的基层党委预审。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 《 入党志愿书 》 。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2 2 、关于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要求

 第 19 条第三款规定,发展对象 三个月内 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这主要是针对当前流动人员不断增加、就业岗位频繁变动等新情况,针对一些学校等单位在学生临近毕业前突击发展党员等问题而作出的新规定。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3 3 、关于召开支部大会

 有两个问题需要把握:

 一是参加人数,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

 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 超过 应到会人数的

 半数 。

 二是实行票决,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统

 一采取 无记名投票 的方式进行表决。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4 4 、关于审批权限

 第 23 条对审批权限作出重大调整。所有党总

 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

 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乡镇、街道所属的基层

 党委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5 5 、关于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向上级党委

 组织部门备案

 县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承担着调控总量、

 优化结构的重要职责,通过报县级党委组织部

 门备案,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实行总量调控等情

 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6 6 、关于直接接收党员和追认党员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 28 条对追认党员的条件、程序、要求等作

 出具体规定。把握追认党员这一条,一是要 严格

 掌握 ;二是要 省一级党委 批准。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 1 、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资格的认定

 第 35 条规定,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无法认定的,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这主要是根据从严管理要求作出的决定,有些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流动过程较长、流动情况较为复杂,个别的甚至材料不全。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基层党组织可以作出不予承认的决定。为慎重起见,要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2 2 、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转正

 第 36 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

 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

 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 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

 员的,其转正时间自 预备期满之日 算起。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1 1 、关于进一步强化发展党员工作的

 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要把发展 党员工作列入重要 议事日程,纳入党 建工作责任制,作 为党建工作述职、 评议、考核和党务 公开的重要内容。

 市、县党委每半年 检查一次发展党员 工作情况,省、自 治区、直辖市党委 每年检查一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 每年向同级党委和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报告发展党员工作 情况和发展党员工 作计划,如实反映 带有倾向性问题和 违反规定发展党员 的查处情况。

 重视从青年工人、 农民、知识分子中 发展党员,优化党 员队伍结构。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 党员工作中出现的 违纪违规问题和不 正之风,要严肃查 处。

 2 2 、关于进一步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对不坚持标准、不 履行程序、超过审 批时限和培养考察 失职、审查把关不 严的党组织及其负 责人、直接责任人 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 纪律处分。

 及时通报典型案例,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 党的,一律不予承 认,并在支部大会 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 或其他手段把不 符合党员条件的 人发展为党员, 或为非党员出具 党员身份证明的, 要依纪依法严肃 处理。

 第六章 发展 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细则 》 中对入党志愿书的制定和印发作出规定,有利于增强 权威性 ,更好地发挥 《 入党志愿书 》 的应有作用。

 《 《 入党志愿书 》 是履行入党手续所填写的正式材料,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党员的重要依据,也是党员的一种永久性档案材料,加强对 《 入党志愿书 》 的管理,是做好发展党员。

 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的有效方法。

 3 3 、关于进一步 规范 《 中国共产党入党

 志愿书 》

 第七章 附 则

  第 43 条、第 44 条,是关于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的规定,要求也是很明确的。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三个鲜明特点

  “严”

  “新” “实”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是 “严” ,坚持严字当头,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穿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做到标准更严、程序更严、纪律更严。

 二是 “实” ,对入党申请、培养教育、考察审批、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为发展党员工作提供务实操作规程。

 三是 “新” ,充分体现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总结吸收基层探索创造的新经验,在许多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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