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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事规则3篇

时间:2022-08-13 08:45:04 浏览量:

党委会议事规则3篇

党委会议事规则篇1

  “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下是达达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最新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范本精选,供大家参考选择。

党委会议事规则篇2

  一、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

  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

  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

  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

  三、界定大额交易的数额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并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已引入了这一制度。现行法规也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以下三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党委会议事规则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各学院党组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xx省委组织部、中共xx省委教育工委《关于推进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实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学院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组织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学院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代替学院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讨论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二)落实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党建工作计划、党支部建设、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评价,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事项。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四)研究讨论本单位所属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科研中心等负责人任免调整等工作。

  (五)研究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在人才培养使用、交流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重大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等事项。

  (六)研究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决定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管理使用。

  (八)研究决定本单位正风肃纪和廉政建设等工作事项。

  (九)其他应提交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上述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六款所列事项,党组织会议研究通过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务工作人员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要会前充分沟通酝酿,并形成共识和初步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上会。

  (三)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组织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个人意见或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 根据议题需要,党组织书记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二条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委员应逐一表态,书记应末位表态,对某些分歧较大或有重大事项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会议涉及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议决定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由党组织书记签字确认的纪要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由会议决议或决定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

  第十七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在学院内部公开,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报告。学院党组织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党委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党组织会议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执行情况,由学校组织部和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并纳入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和学院班子及成员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学院党组织,其他二级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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