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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9篇

时间:2022-08-30 11:45:03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9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一))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9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9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 3 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 ( 一) )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5 年 12 月 27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该法是中国首部反恐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于 2016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通过对《反恐怖主义法》十章内容的学习,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心得体会:

  一、充分认识反恐怖法出台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中国出台反恐法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责任。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仅以新疆地区为例,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从未停止过。2009 年乌鲁木齐的 7.5 事件,2011 年喀什的 7.30、7.31 事件、2012 年和田的6.29事件叶城的6.28事件,2013年巴楚的4.23事件,莎车的12.30

 事件,鄯善的 6.26 事件,这些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在新疆人民的生活中。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呈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加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恐怖分子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伺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恐怖主义早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中国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同样显示了我国作为国际大国的责任、态度与决心。

  二、坚决学习反恐怖法,提高自身防恐应急反应能力。

  该法是中国首部反恐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 S 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对反恐怖工作原则、领导机构、联动配合机制、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工作、应对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它的出台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认真学习此法,我们大家学会了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预防

 和应对发生恐怖活动时的处置方式和方法。通过学习,我们掌握了如何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车辆、可疑物品等反恐基础知识,在紧急情况下如何开展自救和救护知识,了解了有效应对恐怖袭击活动的方法和措施。通过学习,我们知道了对恐怖事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何在当地人民政府申请适当的救助,如何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如何向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申请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总之,通过该法的学习,我个人认识到国家出台此法的深远意义和作用,也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知恐、识恐、防恐、反恐”的意识和能力,这些都有助于形成全民反恐、依法反恐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 ( 二) )

 促进新疆发展是从根本上增强各族人民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对祖国的认同感,实现长治久安

  从全国来看新疆地区相对边远、区情和周边情况复杂,经济相对落后,少数民族聚集,这些年来,境内外“三股势力”也一直借口区内一些边远、局部地区的贫困问题,对我大加攻击,煽动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因此,只有不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大力改善人民

 生活,使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周边国家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和人民生活水平上的优势,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各族人民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认同感,从而压缩“三股势力”的活动空间,实现长治久安。

  作为一名研究生,更应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加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坚定地维护新疆社会政治的稳定。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准确将非法宗教与正常的宗教活动准确区分开来,将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区分开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反复证明,在新疆这个多民族、多宗教地区,民族团结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新疆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线,确保国家安全和新疆社会政治稳定是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首要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 ( 三) )

 看到这部法律,让人情不自禁地想到我们美丽的新疆,这块雄阔大地占据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似一枚定海神针稳稳坐落在祖国的西北边陲,而且也是我国邻国最多的省市。历经千年风雨,百年沧桑用宽大的臂膀接纳了汉、维、哈、回、锡等多个民族,生活在这里的人民基本上都是扎根新疆的知青和军人的后代,这里的人民热爱这块热

 土,用勤劳朴实在这块热土上创造价值,源源不断的向外界输送石油、天然气、棉花、番茄等资源,这里的人民过着幸福稳定的生活。然而自 2009 年乌鲁木齐的 7.5 事件,2011 年喀什的 7.30、7.31 事件、2012年和田的6.29事件叶城的6.28事件,2013年巴楚的4.23事件,莎车的 12.30 事件,鄯善的 6.26 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回溯历史,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从未停止过。我们新疆人生活在水生火热中,为了维护地方稳定,我们承受着其他地区无法想象的巨大压力和责任。我为我们新疆人点赞,我们新疆人是勇敢的,是坚强的,更是无法动摇的。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与相应历史时期的国际大背景有着深刻的联系,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反恐怖主义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该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和措施,它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呈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加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恐怖分子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伺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

 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和斗争准备,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时刻绷紧维护稳定这根弦,决不能因为这些年我区社会政治大局持续稳定而产生麻痹松懈思想;对于反恐维稳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分裂破坏暴力恐怖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坚决维护新疆稳定。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 学习《中华人民共国反恐怖主义法》 盘县双凤镇凤城小学

  2016年2月29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3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4 •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5 •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6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7 •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8 •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9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0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1 第三章 安全防范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2 •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3 第四章 情报信息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4 第五章 调查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5 第六章 应对处置 •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

 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

 第五十七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6 第七章 国际合作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7 第八章 保障措施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8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9 •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学习专题

 

 1、(单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十九条,物流运营单位发现违禁品的,不应当( )。

 

  A.向公安机关报告  B.予以隔离  C.予以销毁  D.予以封存 正确答案:C C

 用户选择:C C 

 2、(单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的范围?( )

 

  A.宗教教职人员  B.宗教活动  C.宗教活动场所  D.境外宗教组织 正确答案:D D

 用户选择:D D

 

 3、(单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体系,设立的三级指挥机构不包括( )。

 

  A.自治区  B.州市(地)

  C.乡(镇)

  D.县市(区)

 正确答案:C C

 用户选择:C C

 

 4、(单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规定,(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A.自治区  B.县级以上  C.乡级以上  D.市级以上 正确答案:B B

 用户选择:B B

 

 5、(单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规定,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由(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设立。

 

  A.乡级  B.县级  C.市级  D.自治区 正确答案:D D

 用户选择:D D

 

 6、(单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规定,( )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

  A.地方  B.中级  C.高级  D.初级 正确答案:B B

 用户选择:B B

 

 7、(单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规定,恐怖事件的有关信息,由(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

  A.县级  B.自治区

  C.乡级  D.市级 正确答案:B B

 用户选择:B B

 

 8、(单选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

 

  A.检查  B.盘问  C.拘留  D.传唤 正确答案:C C

 用户选择:C C

 

 9、(单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下列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中,不属于由监狱、看守所单独关押的是( )。

 

  A.服刑期间又犯罪或煽动、教唆其他罪犯违法犯罪的  B.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组织中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罪行重大的  C.在教育改造过程中态度不端正的  D.对抗教育改造且有暴力倾向的 正确答案:C C

 用户选择:B B

 

 10、(单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的物流运营单位不包括( )。

 

  A.货运  B.送餐  C.快递  D.邮政 正确答案:B B

 用户选择:B B

 

 11、(多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规定,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应当( )。

 

  A.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 B.尊重习俗、保障人权  C.依法打击、宽严相济  D.标本兼治、综合施策 正确答案:

 BCD

 用户选择:

 BCD 

 12、(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规定,下列哪些行为被认定为恐怖活动?( )

 

  A.协助招募恐怖分子  B.准备实施恐怖活动  C.制作视频传授恐怖袭击方法  D.为恐怖分子提供技能培训 正确答案:

 ABCD

 用户选择:

 ABCD

 

 13、(多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 )。

 

  A.信息备案  B.搜身检查  C.查验  D.实名登记 正确答案:

 ACD

 用户选择:A A

 

 14、(多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应该由监狱、看守所单独关押?( )

 

  A.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组织中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罪行重大的

  B.服刑期间又犯罪或煽动、教唆其他罪犯违法犯罪的  C.社区矫正失败的  D.对抗教育改造且有暴力倾向的 正确答案:

 ABD

 用户选择:

 ABD

 

 15、(多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的管理。

 

  A.宗教教职人员  B.宗教活动场所  C.境外宗教组织  D.宗教活动 正确答案:

 ABD

 用户选择:

 ABD

 

 16、(多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规定,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坚持的原则包括( )。

 

  A.专群结合、全民参与  B.先发制敌、保持主动  C.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 D.防范为主、惩防结合 正确答案:

 ABD

 用户选择:

 ABD

 

 17、(多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规定,在( )情况下,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控制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外围区域,必要时设置防爆设备、安检设备、车辆阻挡装置等。

 

  A.突发紧急事件  B.大型活动举办期间  C.战争期间  D.特殊敏感时期 正确答案:

 ABD

 用户选择:

 ABD

 

 18、(多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规定,货运、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发现违禁品的,应当予以(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 A.隔离  B.销毁  C.封存  D.退回 正确答案:

 AC

 用户选择:

 AC

 

 19、(多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应该由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分别进行教育改造、矫正?( )

 

  A.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B.被判处拘役的  C.被判处管制、缓刑的  D.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正确答案:

 ABCD

 用户选择:

 ABCD

 

 20、(多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规定,( )有义务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

 

  A.个人  B.单位  C.邻国  D.宗教组织 正确答案:

 AB

 用户选择:

 AD

 

 21、(判断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工作,紧急情况应当立即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

  A.对 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

 22、(判断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规定,初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

  A.对 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

 23、(判断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市(区)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在县市(区)范围内发生的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没有反恐怖领导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行使指挥权。

 

  A.对 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

 24、(判断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A.对 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

 25、(判断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传唤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人员,无须书面传唤或出示工作证件。

 

  A.对 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

 26、(判断题)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

  A.对 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

 27、(判断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恐怖事件的有关信息,由县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

  A.对 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对

 

 28、(判断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体系,设立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三级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

 

  A.对 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

 29、(判断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规定,对刑满释放前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的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在该罪犯刑满释放前三个月内将危险性评估结果和安置教育建议报送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

  A.对 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对

 

 30、(判断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境地区管理,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边境防控体系。

 

  A.对 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心得 体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相关内容:

 《条例》共有七章五十条。第一章为总则,介绍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责任,确定了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的领导机构。第二章为极端化的主要表现,归纳总结了实践中管用的经验,表达和概括出 14 种具体表现。第三章是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列出了六条相关措施。第四章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应当承担的去极端化的责任作了细化和规定。第五章为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对社科部门以及公民个人都提出了要求。第六章是法律责任,采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责的部门怎样追责。

 在自治区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全疆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概括、提炼和规范,整合、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是稳步深入推进和逐步实现去极端化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现实需要,也是为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提供法律支持和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

 《条例》是一部具有地方特色和创见性的法律,解决了一级立法中尚没有解决的新疆问题,构成了一个新疆蓝本。《条例》的施行将发挥“看”和“办”两大功能。“看”就是认识,即怎么看待极端化,怎么看待相关机构,公民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职责、地位。“办”就是治理,《条例》规定了如何治理极端化,并规定了责任、职能、权限等内容。

 《条例》有三大亮点。第一个是,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给极端化下了定义,它“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这在以前任何法律法规中都是没有的。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在打击和处理极端化过程中有法可依了,将更多运用法律智慧去治理极端化问题。

 第二个亮点是,《条例》透射着一种思想:即不能在去极端化工作中伤及宗教。《条例》第十条规定:“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三个亮点是,《条例》非常详尽地规定了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相关部门以及公民做什么以及职责权限等等。这些规定具有整体性、科学性、协调性、规范性,在新疆属于首创。

 最后,《条例》将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也将为历史留下去极端化工作的新疆蓝本。

  我校在 20xx 年 1 月 15 日至 1 月 19 日期间对全校教职工进行了集中教育学习。开展“抵

 御极端思想,共建美好家园”的大培训,大宣讲,大活动。!本人积极参加了校内“抵御极端思想,共建美好家园”的大培训,大宣讲,大活动。多次聆听了关于‘关于去宗教极端化思想’的专题讲座,个人也通过报纸、互联网学习了关于“去宗教极端化”的相关文件、报告。研读材料、聆听专家讲座、参与讨论交流,实录视频观看,使我受益匪浅,感慨万千。现谈点体会:

 通过学习,使我对“三股势力”“反分裂”的反动实质有了更加深刻认识,所谓“三股势力”准确的说就是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他们大肆宣扬暴力极端思想,推崇宗教极端崇拜、蛊惑极端的宗教“圣战”思想,宣扬荒谬的“世界末日论”误导、唆使群众相互仇视,制造血腥恐怖事件,损害了宗教正道形象,破坏宗教和谐,蓄意家化矛盾。为了达到他们的政治目的,不择手段,通过制造暴力恐怖事件残忍的杀害无辜百姓和各组干部。3.01 昆明暴恐事件,4.28 乌鲁木齐火车南站暴恐事件,7.28 暴恐事件,给各族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些事件背后却隐藏着宗教极端的影子,暴恐分子肆意歪曲宗教教义,蛊惑信教群众,煽动仇恨残忍杀害包括维吾尔族在内的无辜群众,他们漠视基本人权,践踏人道正义,他们是全世界、全人类的敌人。宗教极端主义的罪恶行径和目的,是完全和宗教正道教义背道而驰的,是侵害各族人民利益的毒瘤!这种毒瘤一定要摘除

 通过大讲台,实录视频,使我对“宗教极端化”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清醒地认识到:“三股势力”用以煽动、蛊惑穆斯林和其他群众的极端谬论思想,在其极端谬论思想的煽动、蛊惑下,使不明真相的信徒、群众盲目的信奉宗教狂热,以达到其控制受其极端思想毒害的群众的精神,甚至采用各种残忍的威逼胁迫手段,操纵受害群众充当其制造暴力恐怖事件、进行分裂破坏的工具,挑起宗教纷争、民族仇视,破坏社会和谐安宁。在这场全民反恐的战役中,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没有一个是旁观者,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危害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股祸水和寄生在宗教上的一颗毒瘤,我们与宗教极端主义的斗争是不容否认、不容回避的。因此,我们只有团结一致,才能在这场维护新疆和谐稳定的战役中取得最终胜利,让那些企图分裂我国的暴力恐怖分子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作为一名新疆教育工作者,我会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维护这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为新疆的团结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作为教师必须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人民的利益不容侵害。暴力恐怖分子不仅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也是人人喊打的世界公敌。对于这一小撮丧尽天良、惨无人道的暴力恐怖分子,我们一定要从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高举法律的旗帜,毫不手软、迎头痛击,现在的新疆正处在现代文明高速发展的时期,科学发展也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我们坚决不能允许宗教极端分子打着宗教的幌子,破坏我们已经拥有和正在发展的世俗化、现代化的生活。

 作为教师,在认清“三股势力”反动本质的前提下,我深知自己的责任重大,如今“三股势力”千方百计把触角伸向学校,向学校进行渗透。教师是教育的主体,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和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因此在涉及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大是大非问题上,教师要认清事件的真相,看清暴力恐怖分子的凶残面目,深刻揭露“三股势力”的险恶用心和罪恶本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我会帮助学生及时识破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到学校进行宗教渗透的图谋,自觉抵制宗教的渗透和宗教的影响,让学生加强集中学习和自我学习,自觉抵御渗透。认真学习“一反两讲”新疆“三史”“三个离不开”“四个认

 同”马克思主义“五观”强化“小学生不能信仰宗教”的思想意识,清除“三股势力”所散布的各种错误、反动观念,以更高、更严的政治标准要求自己。引导学生并以身作则,并且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和民族分裂活动,要始终牢记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散布事实不清的信息,擦亮眼睛,痛下决心,坚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下大力气铲除宗教极端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各族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

 通过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条例》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作为教师要做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的模范。青少年的未来是中国的未来,新疆的未来。社会稳定,青少年是最大的受益者;社会动荡,青少年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是我们每一位当代青少年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宗教极端化,努力做到坚持在学校严禁传播宗教、发展教徒,严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标志,坚决防止宗教活动、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思想进校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清醒认识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的重要性,对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意义。

 今天的新疆大地上,改革发展的大势不可阻挡,“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的共识日益深入人心,面对宗教极端思想和恐怖主义的侵害,对一切损害人民利益、破坏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统一的犯罪,要敢亮剑,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更要时刻绷紧稳定这根弦,檫亮眼睛,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宗教极端化,共同浇灌民族团结之花,共同承担振兴中华的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去极端化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宗教极端主义是当代世界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毒瘤。它利用各种宗教形式,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宗教狂热思想及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稳定,企图达到其罪恶目的。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是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反文明,因此宗教极端主义是人类社会一股邪恶的反动势力,是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敌人。从宗教极端主义的定义和现实表现来看,它不属于宗教范畴的问题,而是纯粹的政治问题。

  当前,民族分裂主义以宗教极端主义为手段,不断制造暴恐活动,已成为新疆社会稳定的最现实、直接的严重危害。这也是民族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态,我们必须坚决打击其破坏活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然而,要实现首府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必须要“去极端化”,铲除干扰经济发展,改善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滋生与土壤。

  极端化宗教思想打着宗教的幌子,披着宗教的外衣,不断制造恐怖破坏活动,成为新疆社会稳定最现实、最直接的严重危害。这是民族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态,我们必须擦亮眼睛,痛下决心,坚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下大力气铲除宗教极端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各族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

  我们要从严治理“三非”,铲除宗教极端思想滋生、蔓延的土壤。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蔓延,严厉打击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以现代文化为引领,营造远离宗教极端思想的社会氛围。

  在这场全民反恐的战役中,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没有一个是旁观者,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危害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股祸水和寄生在宗教上的一颗毒瘤,我们与宗教极端主义的斗争是不容否

  认、不容回避的。因此,我们只有团结一致,才能在这场维护新疆和谐稳定的战役中取得最终胜利,让那些企图分裂我国的暴力恐怖分子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篇二:去极端化

 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去极端化”心得体会

  宗教极端主义是当代世界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毒瘤。它利用各种宗教形式,宣扬宗教极端主义。

  宗教极端化的思想是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主义。

  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是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反文明,因此宗教极端主义是人类社会一股邪恶的反动势力,是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敌人。

  当前,民族分裂主义以宗教极端主义为手段,不停的制造暴恐活动,现在已经成为了新疆社会稳定的最直接的严重危害。这也是民族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态,我们必须坚决打击其破坏活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然而,要实现首府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必须要“去极端化”,铲除干扰经济发展,改善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滋生与土壤。

  另外,我还知道了新疆有 47 个民族 塔城有 25 个民族:

 汉族、哈萨克族、回族、维吾尔族、蒙古族、东乡族、达斡尔族、俄罗斯族、锡伯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

  在这场全民反恐的战役中,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没有一个是旁观者,我们与宗教极端主义的斗争是不容否认、不容回避的。因此,我们只有团结一致,才能在这场维护新疆和谐稳定的战役中取得最终胜利,让那些企图分裂我国的暴力恐怖分子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让我们一起打击其破害活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吧!不要让恐怖分子的阴谋得逞,千万不要让宗教极端活动使我们民族分裂了!篇三:去极端化培训学习心得

  去极端化培训学习心得

  当前,宗教极端思想渗透蔓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最大现实危害,是宗教和谐的最大威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阻碍。必须把“去极端化”作为宗教管理的首要任务,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工程,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抓紧、抓牢、抓好...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7 篇合集

 目

 录

  1、学习反恐怖法心得体会_心得体会 2、最新-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精品 3、反恐怖主义法心得精选范文 3 篇 4、学习反恐怖法的心得体会_心得体会 5、年学习反恐怖法的心得体会精选三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三篇 7、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新规

 学习反恐怖法心得体会_ _ 心得体会

 学习反恐怖法心得体会_ _ 心得体会 1 1

 2015 年,恐怖主义对国际社会构成的威胁与危害不断上升。新的一年,国际反恐形势依旧不容乐观。从全球层面看,一些国家在反恐上投入越大却导致恐怖活动愈发猖獗的现象值得深思。

 在不到两年时间里,极端组织“伊斯兰国”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恐怖威胁,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中东地区的局势动荡。该地区宗教、民族冲突激烈;历史、现实矛盾突出;一些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成为动荡导火索。事实表明,这些因素都已为恐怖分子所利用。二是西方国家的插手干预。2003 年伊拉克战争、2011 年以来西方对利比亚和叙利亚的军事干预等,加剧了中东地区的混乱局面,为恐怖主义发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广阔的空间。

 当前中东地区域内和域外国家组成不同的打击“伊斯兰国”阵营,但并未结成统一战线。各个阵营都声称要不断加大打击“伊斯兰国”的力度,可效果并不十分显著。究其深层原因,虽然各阵营打击的“共同目标”都是“伊斯兰国”,但背后的政治动机却各不相同。一些国家把“反恐”当作工具而不是目的,仅是为实现本国的其他国家利益服务。

 与此同时,反恐单纯依靠军事手段的固定思维仍旧主导着很多人的思考,伊拉克和叙利亚几乎成为新式武器的试验场。然而,局势的演进已经表明,军事打击只是反恐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寻求解决恐怖主义的根源。从现实来看,如果不能恢复地区与相关国家的安全与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反恐就很难取得实质性效果。

 长期以来,为维护霸权和私利,美国等西方国家强推“颜色革命”“和平演变”“民主改造”,最终结果却是四处制造麻烦,引发动荡,使恐怖主义有了可乘之机。当危机出现之后,西方国家对自身面临的恐怖威胁选择严打之,而对于其他国家面临的恐怖威胁则在很多时候选择利用之。美国在反恐问题上,如何打、打不打、打多狠,都是从本国利益来考量。

 中国也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在国际上中国遭受恐怖袭击殃及和侵害的事件也有所增多。中国采取各种措施阻止中国籍人员出境参加国际恐怖活动,是国际反恐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防范、打击境内恐怖活动是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根 本利益出发,既是维护中国国家安全的大局,也是为国际反恐发挥自己的作用。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免遭恐怖袭击的危害,中国重视与所在国的安全合作,而不是“单边反恐”。

 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这与一些西方国家所奉行的阻碍国际反恐合作的“双重标准”有着本质不同。中国坚持以联合国安理会为主导,协调国际反恐合作,这与西方国家仅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功利型”反恐有着显著区别。中国坚持“综合治理”与“标本兼治”的反恐战略,这与一些国家仅重视“以暴制暴”的治标式反恐有着很大差异。

 学习反恐怖法心得体会_ _ 心得体会 2 2

  看到这部法律,让人情不自禁地想到我们美丽的新疆,这块雄阔大地占据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似一枚定海神针稳稳坐落在祖国的西北边陲,而且也是我国邻国最多的省市。历经千年风雨,百年沧桑用宽大的臂膀接纳了汉、维、哈、回、锡等多个民族,生活在这里的人民基本上都是扎根新疆的知青和军人的后代,这里的人民热爱这块热土,用勤劳朴实在这块热土上创造价值,源源不断的向外界输送石油、天然气、棉花、番茄等资源,这里的人民过着幸福稳定的生活。然而自 2009 年乌鲁木齐的 7.5 事件,2011 年喀什的 7.30、7.31 事件、2012年和田的6.29事件叶城的6.28事件,2013年巴楚的4.23事件,莎车的 12.30 事件,鄯善的 6.26 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回溯历史,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从未停止过。我们新疆人生活在水生火热中,为了维护地方稳定,我们承受着其他地区无法想象的巨大压力和责任。我为我们新疆人点赞,我们新疆人是勇敢的,是坚强的,更是无法动摇的。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与相应历史时期的国际大背景有着深刻的联系,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反恐怖主义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该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

 制、机制、手段和措施,它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呈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加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恐怖分子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伺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和斗争准备,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时刻绷紧维护稳定这根弦,决不能因为这些年我区社会政治大局持续稳定而产生麻痹松懈思想;对于反恐维稳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分裂破坏暴力恐怖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坚决维护新疆稳定。

 学习反恐怖法心得体会_ _ 心得体会 3 3

  反恐怖法学习心得认真学习,坚决落实--学习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9 年 12 月 27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该法是中国首部反恐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反恐怖主义法》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

 通过对《反恐怖主义法》十章内容的学习,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心得体会:一、充分认识反恐怖法出台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中国出台反恐法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责任。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

 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仅以新疆地区为例,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从未停止过。

 2019 年乌鲁木齐的 75 事件,2019 年喀什的 730、731 事件、2019年和田的 629 事件叶城的 628 事件,2019 年巴楚的 423 事件,莎车的 1230 事件,鄯善的 626 事件,这些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在新疆人民的生活中。

 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呈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加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

 这些暴力恐怖分子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伺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

 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恐怖主义早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

 中国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同样显示了我国作为国际大国的责任、态度与决心。

 二、坚决学习反恐怖法,提高自身防恐应急反应能力。

 该法是中国首部反恐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

 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对反恐怖工作原则、领导机构、联动配合机制、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工作、应对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它的出台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认真学习此法,我们大家学会了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预防和应对发生恐怖活动时的处置方式和方法。

 通过学习,我们掌握了如何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车辆、可疑物品等反恐基础知识,在紧急情况下如何开展自救和救护知识,了解了有效应对恐怖袭击活动的方法和措施。

 通过学习,我们知道了对恐怖事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何在当地人民政府申请适当的救助,如何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如何向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申请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总之,通过该法的学习,我个人认识到国家出台此法的深远意义和作用,也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知恐、识恐、防恐、反恐”的意识和能力,这些都有助于形成全民反恐、依法反恐的良好氛围。

 2019 年 8 月 17 日篇三:学习《反恐怖主义法》心得学习《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为推动我省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活动深入开展,办公室全体人员为了提升自身防恐反恐法律意识,履行好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反恐怖工作的政治和社会责任感,进行了深入的学习。

 心得内容如下: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反恐怖主义法》,作为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加强周边地区反恐合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我们认真学习并深入思考,看到这部法律,让人情不自禁地想到我们美丽的新疆,这块雄阔大地占据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似一枚定海神针稳稳坐落在祖国的西北边陲,这里的人民热爱这块热土,用勤劳朴实在这块热土上创造价值,源源不断的向外界输送石油、天然气、棉花、番茄等资源,这里的人民过着幸福稳定的生活。

 然而自 2019 年乌鲁木齐的 75 事件、2019 年喀什的 730、731 事件、2019 年和田的 629 事件叶城的 628 事件、2019 年巴楚的 423 事件、莎车的 1230 事件、鄯善的 626 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

 回溯历史,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从未停止过。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

 与相应历史时期的国际大背景有着深刻的联系,具有特殊的复杂性。

 反恐怖主义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

 该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和措施,它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呈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加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

 这些暴力恐怖分子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伺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

 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

 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和斗争准备,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时刻绷紧维护稳定这根弦、决不能产生麻痹松懈思想,对于反恐维稳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分裂破坏暴力恐怖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坚决维护国家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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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5 年 12 月 27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该法是中国首部反恐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于 2016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通过对《反恐怖主义法》十章内容的学习,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心得体会:

 一、充分认识反恐怖法出台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中国出台反恐法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责任。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仅以新疆地区为例,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从未停止过。2009 年乌鲁木齐的 7.5 事件,2011 年喀什的 7.30、7.31 事件、2012 年和田的6.29事件叶城的6.28事件,2013年巴楚的4.23事件,莎车的12.30事件,鄯善的 6.26 事件,这些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在新疆人 民的生活中。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反恐心得体会 XX 年,恐怖主义对国际社会构成的威胁与危害不断上升。新的一年,国际反恐形势依旧不容乐观。从全球层面看,一些国家在反恐上投入越大却导致恐怖活动愈发猖獗的现象值得深思。

 在不到两年时间里,极端组织“伊斯兰国”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恐怖威胁,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中东地区的局势动荡。该地区宗教、民族冲突激烈;历史、现实矛盾突出;一些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成为动荡导火索。事实表明,这些因素都已为恐怖分子所利用。

  二是西方国家的插手干预。XX 年伊拉克战争、XX 年以 液 来西方对利比亚和叙利亚的军事干预等,加剧了中东地区 寨 的混乱局面,为恐怖主义发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广阔的 歉 空间。

 当前中东地区域内和域外国家组成不同的打击“ 臾 伊斯兰国”阵营,但并未结成统一战线。各个阵营都声称 佟 要不断加大打击“伊斯兰国”的力度,可效果并不十分显 塍 著。究其深层原因,虽然各阵营打击的“共同目标”都是 Χ “伊斯兰国”,但背后的政治动机却各不相同。一些国家  把“反恐”当作工具而不是目的,仅是为实现本国的其他 妲 国家利益服务。

 与此同时,反恐单纯依靠军事手段的固 瑞 定思维仍旧主导着很多人的思考,伊拉克和叙利亚几乎成 肥 为新式武器的试验场。然而,局势的演进已经表明,军事 鹌 打击只是反恐的一个

 方面,更重要的是寻求解决恐怖主义 颖 的根源。从现实来看,如果不能恢复地区与相关国家的安 薜 全与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反恐就很难取得实质性 d 效果。

 长期以来,为维护霸权和私利,美国等西方国家 腕 强推“颜色革命”“和平演变”“民主改造”,最终结果  却是四处制造麻烦,引发动荡,使恐怖主义有了可乘之机 贵 。当危机出现之后,西方国家对自身面临的恐怖威胁选择 懵 严打之,而对于其他国家面临的恐怖威胁则在很多时候选 荛 择利用之。美国在反恐问题上,如何打、打不打、打多狠  ,都是从本国利益来考量。

 中国也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 〓 ,在国际上中国遭受恐怖袭击殃及和侵害的事件也有所增 拦 多。中国采取各种措施阻止中国籍人员出境参加国际恐怖  活动,是国际反恐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防范、打击境内 弦 恐怖活动是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根本利益出发,既是维 颤 护中国国家安全的大局,也是为国际反恐发挥自己的作用 会 。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免遭恐怖袭击的危害,中国重视与 倒 所在国的安全合作,而不是“单边反恐”。

 作为负责任 嶙 大国,中国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这与一些西方 囗 国家所奉行的阻碍国际反恐合作的“双重标准”有着本质 ロ 不同。中国坚持以联合国安理会为主导,协调国际反恐合 蕺 作,这与西方国家仅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功 裉 利型”反恐有着显著区别。中国坚持“综合治理”

 与“标 绊 本兼治”的反恐战略,这与一些国家仅重视“以暴制暴” υ 的治标式反恐有着很大差异。

 当世界从 2012 下一页 刘 15 年走进 2016 年时,与往年有所不同,很多国家, 鄹 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取消了大型场所的跨年欢庆活动,有 茌 的国家甚至是在恐怖威胁警报声中迎来新的一年。中国出 足 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表明,中国依法反恐 裾 的决心丝毫不会动摇。中国既要坚持打击对中国国家安全 魇 构成威胁的恐怖主义,同时也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出发, 铮 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斗争。中国将继续坚持正确的反恐理念 暑 ,积极同众多国家加强合作,不断促进国际反恐斗争走上 鲫 正确道路,为早日铲除恐怖主义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篇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XXXXX

 XXXXX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目

 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

篇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三篇

 《x 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1) ?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5 年 12 月 27 日,国家主席____同志发布了《x 反恐怖主义法》。该法是中国首部反恐法,是 1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展开反恐怖工作的法律,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反恐怖主义法》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反恐怖斗争的长时间性、艰巨性、复杂性。通过对《反恐怖主义法》10 章内容的学习,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心得体会:

 1、充分认识反恐怖法出台的必定性和重要性。

 中国出台反恐法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责任。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要挟。仅以 x 地区为例,x 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近从未停止过。2009 年乌鲁木齐的 7.5 事件,2011 年喀什的 7.30、7.31 事件、2012 年和田的6.29 事件叶城的 6.28 事件,2013 年巴楚的 4.23 事件,莎车的 12.30事件,鄯善的 6.26 事件,这些事件像阴霾 1 样笼罩在 x 人民的生活中。当前,在国际情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显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抓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份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恐怖份子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乘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行各种分裂破坏活动。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要挟。恐怖主义早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

 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中国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一样显示了我国作为国际大国的责任、态度与决心。

 2、坚决学习反恐怖法,提高本身防恐应急反应能力。

 该法是中国首部反恐法,是在总结最近几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开工作的经验、鉴戒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 1 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展开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对反恐怖工作原则、领导机构、联动配合机制、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工作、应对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它的出台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持和保证。

 认真学习此法,我们大家学会了在平常生活中如何预防 ?

 和应对产生恐怖活动时的处置方式和方法。通过学习,我们掌握了如何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车辆、可疑物品等反恐基础知识,在紧急情况下如何展开自救和救护知识,了解了有效应对恐怖攻击活动的方法和措施。通过学习,我们知道了对恐怖事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何在当地人民政府申请适当的救助,如何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如何向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申请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支援。

 总之,通过该法的学习,我个人认识到国家出台此法的深远意义和作用,也进 1 步增强了本身“知恐、识恐、防恐、反恐”的意识和能力,这些都有助于构成全民反恐、依法反恐的良好氛围。《x 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2) ?

 增进 x 发展是从根本上增强各族人民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对

 祖国的认同感,实现长治久安 ?

 从全国来看 x 地区相对边远、区情和周边情况复杂,经济相对落后,少数民族聚集,这些年来,境内外“3 股权势”也 1 直借口区内 1 些边远、局部地区的贫困问题,对我大加攻击,煽动大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因此,只有不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大力改良人民生活,使各族人民同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周边国家构成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和人民生活水平上的优势,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各族人民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认同感,从而紧缩“3 股权势”的活动空间,实现长治久安。

 作为 1 名研究生,更应当进 1 步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加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情势的民族分裂主义,坚定地保护 x 社会政治的稳定。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准确将非法宗教与正常的宗教活动准确辨别开来,将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辨别开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反复证明,在 x 这个多民族、多宗教地区,民族团结是 1 个永久的主题。x作为保护国家安全的第 1 线,确保国家安全和 x 社会政治稳定是 x 各族人民大众的重要政治任务,也是 1 项长时间的政治任务。《x 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3) ?

 看到这部法律,让人情不自禁地想到我们美丽的 x,这块雄阔大地占据国土面积的 6 分之 1,似 1 枚定海神针稳稳座落在祖国的西北边境,而且也是我国邻国最多的省市。历经千年风雨,百年沧桑用宽大的臂膀接纳了汉、维、哈、回、锡等多个民族,生活在这里的人民基本上都是扎根 x 的知青和军人的后代,这里的人民酷爱这块热土,用勤劳朴实在这块热土上创造价值,源源不断的向外界输送石油、天然气、棉花、番茄等资源,这里的人民过着幸福稳定的生活。但是自

 2009 年乌鲁木齐的 7.5 事件,2011 年喀什的 7.30、7.31 事件、2012年和田的 6.29 事件叶城的 6.28 事件,2013 年巴楚的 4.23 事件,莎车的 12.30 事件,鄯善的 6.26 事件,像阴霾 1 样笼罩。回溯历史,x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近从未停止过。我们 x 人生活在水生火热衷,为了保护地方稳定,我们承受着其他地区没法想象的巨大压力和责任。我为我们 x 人点赞,我们x 人是英勇的,是坚强的,更是没法动摇的。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与相应历史时期的国际大背景有着深入的联系,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反恐怖主义法是在总结最近几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开工作的经验、鉴戒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 1 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展开反恐怖工作的法律。该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和措施,它的出台势必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持和保证。

 当前,在国际情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显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抓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份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恐怖份子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乘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行各种分裂破坏活动。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要挟。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 1 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 10 分必要的。

 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和斗争准备,时刻保持苏醒头

 脑,时刻绷紧保护稳定这根弦,决不能由于这些年我区社会政治大局延续稳定而产生麻痹松懈思想;对反恐维稳工作,任什么时候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周密防范、严厉打击分裂破坏暴力恐怖活动,坚决保护民族团结,坚决保护 x 稳定。

篇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办

 法》

  二

 《 实施办法 》 形成的依据

 目的及必要性

 《实施办法》 的 主要内容

 一、

  二、

 

  2015 年 12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 36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自 2016 年1 1 月1 1 日起施行。

  1. 《 实施办法 》 制定的依据及目的

  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于2016 年7 月29 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16 年8 月1 日起施行。

 1. 《 实施办法 》 制定的依据及目的

  一、

  1. 《 实施办法 》 制定的依据及目的 

  《 办法 》 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一、

 2. 制定《办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

  新疆处于我国反恐前沿阵地和主战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更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反恐斗争也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坚持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推动反恐维稳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法制化。

 一、

 2. 制定《办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

  《实施办法》在遵循国家《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专群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法治和保障人权”等原则外,还根据新疆的实际增加了“全民参与”的原则,既符合新疆实际,又彰显新疆特色。

 一、

 2. 制定《办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

  新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形势整体向好,大量的暴力恐怖活动还没有进入操作实施阶段,就被及时发现制止,暴力恐怖分子就依法受到了惩处。

 

  新疆对于暴力恐怖活动事先处置的比例非常高,给予各族人民强大的信心,在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工作中,如果把国家、政府、民众、社会组织的力量综合起来,一定能取得反恐斗争的胜利。

 一、

 

  首先,《实施办法》在国家反恐怖主义战略框架下,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建立了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的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制度机制体系 。

 二、

 

  其次是建立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责任制。

  二、

 

  再次是建立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安全防范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体系。建立了跨地区、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全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二、

 

  1.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及反恐遵循的原则 

  恐怖主义是指 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二、

 

  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防范和惩治极端主义活动是反恐怖主义的重要治本之策。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

  二、

 2. 恐怖活动的认定

 与境内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勾连或者接受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指使、派遣、资助,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

  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而组织、纠集他人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二、

 2. 恐怖活动的认定

 为实施恐怖活动,建立训练场所或者组织、纠集他人进行体能、技能训练的;

 为恐怖活动组织、为实施恐怖活动、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输送人员的;

 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组织、煽动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二、

 2. 恐怖活动的认定

 利用手机、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电子文稿、音像制品、印刷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犯罪方法的;其他恐怖活动。

 二、

 3. 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自治区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部署,统筹规划、指挥协调全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各州市(地)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各县市(区)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二、

  4. 建立反恐工作责任及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做好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

  二、

  5.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与公告

  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二、

  6. 全方位安全防范恐怖主义

  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宣传、科技等手段,构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安全防范体系,防止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发生,遏制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发展势头,防范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蔓延。

  二、

  6. 全方位安全防范恐怖主义

  货运、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开包、开箱、开封等安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或者客户拒绝检查的,不予提供运输、寄递服务。发现违禁品的,应当予以封存、隔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

  6. 全方位安全防范恐怖主义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信息备案。对于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发现身份不符、形迹可疑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

 7.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安全保卫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对重点目标的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工作;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不适合的应当调整岗位;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二、

 8. 反恐情报信息工作

  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全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二、

 9. 反恐案件的调查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的,应当迅速调查核实。情况紧急需要应急处置的,应当先行处置并立即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报告情况。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材料。

 二、

 10. 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应对处置预案。各有关部门和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报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批准后执行。

 二、

 10. 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中止或者制止正在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大型群体性、人员密集性的文化、体育、宗教、营业性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

 二、

 10. 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可以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不予批准此类活动的举办、举行;中止或者限制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人数较多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

 二、

 10. 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中止或者暂停机关、团体、企事业和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培训机构等单位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变更上述单位、组织的作息时间,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

 二、

 10. 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暂停或者限制爆炸、放射性、化学和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安全保卫,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社会面防控;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和防范措施。

 二、

 10. 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恐怖事件的有关信息,由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二、

 11. 对涉恐人员及亲属的教育管理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宗教事务、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 对其进行帮教和法治教育。

 二、

 11. 对涉恐人员及亲属的教育管理

 下列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由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 等分别进行教育改造、矫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判处拘役的;被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

 11. 对涉恐人员及亲属的教育管理

 下列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由监狱、看守所单独关押:

 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组织中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罪行重大的;服刑期间又犯罪或煽动、教唆其他罪犯违法犯罪的;对抗教育改造且有暴力倾向的。

 二、

 11. 对涉恐人员及亲属的教育管理

 对刑满释放前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的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在该罪犯刑满释放前六个月内将危险性评估结果和安置教育建议报送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危险性评估结果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安置教育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

 12. 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 反极端主义工作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重点地区给予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二、

 13. 强化法律责任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为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制作、散发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13. 强化法律责任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音频、视频、图片、文字材料或者网络链接地址的;非法持有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印刷品或者电子产品的;

  《 反恐法 》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

 13. 强化法律责任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设计、制作、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服饰、标志、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的;在公共场所利用服饰、标志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强制他人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

  《 反恐法 》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

 13. 强化法律责任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为他人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物资、运输服务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 边) 境线路的;协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人员进行非法出境入境、走私、偷运夹带违禁物品的。

  《 反恐法 》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

 13. 强化法律责任

  实施下列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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