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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条例心得体会3篇

时间:2022-05-16 11:20:04 浏览量:

党史条例心得体会3篇

党史条例心得体会篇1

  记得入党举起右手,面对党旗宣誓时:“......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从那时起,对“纪律”一词就有了认识,有了全新的理解。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更是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纪律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放在首位的。习近平总书记在20xx年1月份的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周永康、__、徐才厚、令计划、苏荣、令政策等案件看,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非常严重,从本质上讲都是“四个意识”树立不牢的表现,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此次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紧紧围绕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两个坚决维护”突出出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作为一名组织部长,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带头履行从严治党、管党治党的责任,切实履行抓党建责任人的职责,与其他部务委员一道,拿出足够的时间研究党建工作和党建问题,经常用党章党纪这面镜子对照检查,切实把工作成绩体现在抓党建、建风气上。督促指导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牢固树立“一岗双责”和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增强对党负责、对本单位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

  作为一名普通党员,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始终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信,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是坚决不做的。始终保持坚定理想信念,把自己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中,把自己的一言一行进行规范,为党的事业和群众利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3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指导思想,增写了两个维护、“四个意识”和“四种形态”,突出了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对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无不是从违反政治规矩开始的,政治立场不坚定,政治信仰淡化,理想信念动摇者,最终会腐化堕落,沦为阶下囚,背离了党的宗旨,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人民的信任,不免让人扼腕,这也是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初衷。

  时值改革开放的重要时期,全面从严治党也面临新的形势、新的考验,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进一步丰富其内涵,与新时代同步势在必行。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已然到来,中国已融入世界,世界也越来越离不开中国,中外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交流日趋频繁,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面临国际国内双重考验,反腐败斗争也呈现出新的变化,对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修订成为了当务之急。讲政治守规矩、始终与时代保持同步、与党的建设相适应,是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传递给我们的信息,也是市纪委组织纪检干部学习的根本所在。

  新时代,新气象,新任务、新要求。置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和国家赋予我们新的使命,人民群众给予了我们新的期待,重任在肩,责无旁贷。作为一名党的纪检监察干部,我们担负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重要职责,担负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重任,应紧抓纪检监察干部集中学习的契机,深入领会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并用于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提升我们的业务水准,不断开创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崭新局面,不断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努力营造一方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党史条例心得体会篇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乃依木·亚森强调,要充分认识制定本《条例》的重大意义。《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是新疆首部去极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一项重要立法。《条例》将去极端化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为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制定本《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要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规范和推动作用的迫切需要。《条例》的出台实施对落实好总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乃依木·亚森说,《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的结晶。要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条例》。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各单位、各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扎实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持续深入开展去极端化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要求,尽快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抓紧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肖开提·依明指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全区去极端化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条例》内容全面、体系完整、层次清晰,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为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提高了去极端化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肖开提·依明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去极端化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宣传《条例》,严格贯彻实施《条例》,全面落实职责责任,推进去极端化不断取得实效,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出贡献。

 

 

党史条例心得体会篇3

  20xx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

  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

  权利:

  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

  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

  义务: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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